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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財綜規[2024]12號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等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2024-05-27 18:16     來源:中國會計網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等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內財綜規[2024]12號         2024-5-15

各盟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局、自然資源局,國家稅務總局各盟市、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為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范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根據《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區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工作實際,自治區財政廳、自然資源廳、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共同修訂形成《內蒙古自治區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2024年5月15日

內蒙古自治區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健全礦產資源有償使用制度,規范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維護礦產資源國家所有者權益,促進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切實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工作主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國務院關于印發礦產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7〕29號)、《財政部 自然資源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辦法>的通知》(財綜〔2023〕1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內蒙古自治區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管理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是國家基于自然資源所有權,依法向礦業權人收取的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礦業權出讓收益包括探礦權出讓收益和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三條 在內蒙古自治區轄區內勘查、開采礦產資源的礦業權人,應依照本辦法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四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為中央和地方共享收入,由中央、自治區、盟市按照40%、30%、30%的比例分成,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盟市與旗縣之間的分配比例,由盟行政公署或市人民政府確定。按照《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推進省以下財政體制改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22〕20號)關于規范收入分享方式的相關規定,盟市與所轄旗縣(市、區)之間的分配比例原則上應逐步統一。

  第五條 自治區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稅務部門按職責分工負責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征收管理,監繳由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負責。

  第六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原則上按照礦業權屬地征收。礦業權范圍跨省級行政區域,具體征收機關由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自然資源部確定。礦業權范圍跨盟市、旗縣級行政區域的,按照礦業權出讓登記管理權限,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根據礦業權所在行政區域的面積占比確定對應盟市、旗縣礦業權出讓收益的分配比例、分配金額。上述費源信息應分別推送至礦業權所涉及地區主管稅務機關征收。

  第二章 出讓收益征收方式

  第七條 礦業權出讓方式包括競爭出讓和協議出讓。

  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方式包括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或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

  第八條 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包括探礦權(采礦權)成交價、逐年征收的采礦權出讓收益兩部分。礦業權出讓收益=探礦權(采礦權)成交價+逐年征收的采礦權出讓收益。

  (一)適用范圍。在本辦法所附《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種目錄(試行)》(以下簡稱《礦種目錄》)內的礦種,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礦種目錄》的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二)征收方式。由競爭或協議確定的探礦權或采礦權成交價,在出讓時一次性征收。其中,協議確定的成交價按照自治區自然資源廳確定的起始價征收標準執行。起始價依據礦業權面積,綜合考慮成礦條件、勘查程度、礦業權市場變化等因素確定,不與資源儲量掛鉤。起始價征收標準按照《關于執行國家礦業權出讓收益起始價標準的通知》(內自然資發〔2023〕65號)執行。

  逐年征收的采礦權出讓收益=年度礦產品銷售收入×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在礦山開采時征收。其中,競爭出讓的,依據礦業權出讓時《礦種目錄》規定的出讓收益率標準確定;協議出讓的,按礦產品銷售時《礦種目錄》規定的出讓收益率標準確定。

  已設采礦權深部、上部資源在協議出讓礦業權的情形,須在完成勘查工作后辦理礦業權變更登記時,按協議出讓采礦權方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九條 礦產品銷售收入,按照礦業權人銷售礦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收入確定,不包括增值稅稅款。銷售收入的具體規定,由國家相關部門另行明確。

  第十條 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可由礦業權人自愿一次性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一)適用范圍。《礦種目錄》外的礦種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

  (二)征收方式。按競爭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競爭結果確定。按協議方式出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值、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測算值就高確定。

  (三)探礦權轉為采礦權的,繼續繳納原探礦權出讓收益,并在采礦權出讓合同中約定剩余探礦權出讓收益的繳納時間和期限,除特殊情形外(探礦權增列礦種、采礦權增列礦種、增加資源儲量等)不再另行繳納采礦權出讓收益。探礦權未轉為采礦權的,剩余探礦權出讓收益不再繳納。

  第十一條 分期繳納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以下方式征收:

  礦業權出讓收益首次按10%的比例征收,礦業權人自愿一次性繳清的除外;剩余部分在采礦許可證有效期內按年度分期繳清。其中,礦山生產規模為中型及以上的,均攤征收年限不少于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的一半。

  第十二條 自治區自然資源廳根據我區礦業權出讓實際選擇礦種,制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并將結果報自然資源部備案;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礦產的基準價由盟市負責制定,經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執行,并將結果報自治區自然資源廳備案。礦業權出讓收益市場基準價應結合礦業市場發展形勢適時調整,原則上每三年更新一次。

  第十三條 調整礦業權出讓收益評估參數,評估期限要與采礦權登記發證年限、礦山開發利用實際有效銜接且最長不超過三十年。采礦權人擬動用評估范圍外的資源儲量時,應按規定進行處置。

  第十四條 已設且進行過有償處置的采礦權,涉及動用采礦權范圍內未有償處置的資源儲量時,比照協議出讓方式,按以下原則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礦種目錄》所列礦種,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礦種目錄》外的礦種,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十五條 探礦權變更勘查主礦種時,原登記礦種均不存在的,原合同約定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不需繼續繳納,按采礦權新立時確定的礦種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其他情形,應按合同約定繼續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涉及增加的礦種,在采礦權新立時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采礦權變更開采主礦種時,應按合同約定繼續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并對新增礦種直接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其中,變更后的礦種在《礦種目錄》中的,比照第八條中規定的協議出讓方式,按礦產品銷售時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變更后的礦種在《礦種目錄》外的,比照第十條中規定的協議出讓方式,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采礦權出讓收益。

  第十六條 石油、天然氣、頁巖氣和煤層氣若有相互增列礦種的情形,銷售收入合并計算并按主礦種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征收。

  第十七條 礦業權轉讓時,未繳納的礦業權出讓收益及涉及的相關費用,繳納義務由受讓人承擔,其中分期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業權轉讓人需繳清已到期的部分。

  第十八條 對發現油氣資源并開始開采、產生收入的油氣探礦權人,應按本辦法第八條規定逐年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十九條 對國家鼓勵實行綜合開發利用的礦產資源,可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礦產資源綜合利用情況減繳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二十條 采礦權人開采完畢注銷采礦許可證前,應當繳清采礦權出讓收益。因國家政策調整、重大自然災害等原因注銷采礦許可證的,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根據采礦權實際動用的資源儲量進行核定,實行多退少補。

  第二十一條 對于法律法規或國務院規定明確要求支持的承擔特殊職能的非營利性礦山企業,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確有困難的,經財政部、自然資源部批準,可在一定期限內緩繳應繳礦業權出讓收益。

  第三章 繳款及退庫

  第二十二條 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與礦業權人簽訂合同后,以及發生合同、權證內容變更等影響礦業權出讓收益征收的情形時,及時向稅務部門推送合同等費源信息。稅務部門征收礦業權出讓收益后,及時向自然資源部門回傳征收信息。費源信息、征收信息推送內容和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關于做好內蒙古自治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劃轉工作的通知》(內稅發〔2021〕57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關于推廣使用內蒙古電子稅務局系統非稅收入征繳信息交互模塊的通知》(內稅函〔2022〕173號)等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按出讓金額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稅務部門依據自然資源部門推送的合同等費源信息開具繳款通知書,通知礦業權人按時繳款。礦業權人在收到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繳款通知及時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分期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的礦業權人,首期出讓收益按繳款通知書繳納,剩余部分按礦業權合同約定的時間繳納。

  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形式征收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成交價部分以合同約定及時通知礦業權人繳款,礦業權人在收到繳款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按繳款通知及時繳納礦業權出讓收益(成交價部分)。按礦業權出讓收益率逐年繳納的部分,由礦業權人向稅務部門據實申報繳納上一年度采礦權出讓收益,繳款時間最遲不晚于次年2月底。

  第二十四條 礦業權出讓收益繳入“礦業權出讓收益”(103071404目)科目。

  第二十五條 已上繳中央和地方財政的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價款,因誤繳、誤收、政策性關閉、重大自然災害以及非礦業權人自身原因需要辦理退庫的,從“礦業權出讓收益”(103071404目)科目下,按入庫時中央與地方分成比例進行退庫。

  (一)因繳費人誤繳、稅務部門誤收需要退庫的,由繳費人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主管稅務機關經嚴格審核并商同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復核同意后,按規定辦理退付手續。

  (二)因政策性關閉、重大自然災害以及非礦業權人自身原因等其他情形需要辦理退庫的,由繳費人向礦山所在盟市的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申請辦理,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經嚴格審核并商同級財政部門復核同意后,由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管理級次逐級報批。涉及中央分成部分退庫的,由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自治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自治區財政部門復核同意后,聯合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提出申請。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應當在收到自治區財政部門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交的退費申請及相關材料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向自治區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出具審核意見,按《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開展財政國庫業務監管工作規程》(財庫〔2016〕47號)等有關規定程序辦理就地退庫手續,并報財政部、自然資源部備案。涉及地方分成部分的,由自治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自治區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自治區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提交人民銀行國庫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退庫手續。涉及盟市、旗縣部分退庫的,由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后提交人民銀行國庫管理部門按規定辦理退庫手續。

  第二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稅務部門要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省級財稅部門系統互聯互通和信息共享方案(非稅收入)〉的通知》(財庫〔2021〕11號)和《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內蒙古自治區自然資源廳 中國人民銀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關于做好內蒙古自治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礦產資源專項收入劃轉工作的通知》(內稅發〔2021〕57號)等規定及時共享繳款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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