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等5部門關于印發《內蒙古自治區汽車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的通知
內商運字[2024]273號 2024-4-28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印發的《推動大規模設備更新和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商務部等14部門印發的《推動消費品以舊換新行動方案》和商務部、財政部等7部門印發的《汽車以舊換新補貼實施細則》,著力促進汽車消費,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內蒙古自治區汽車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內蒙古自治區商務廳
內蒙古自治區工業和信息化廳
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
內蒙古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內蒙古自治區稅務局
2024年4月28日
內蒙古自治區汽車消費品以舊換新實施方案
一、補貼對象
個人消費者
二、補貼范圍和標準
(一)補貼范圍:自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個人消費者報廢本人名下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或報廢2018年4月30日前(含當日,下同)注冊登記的新能源乘用車,并在自治區各盟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汽車銷售機構購買乘用車新車,開具當地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在當地登記上牌,可申請一次性購車補貼。
(二)補貼標準:個人消費者報廢上述兩類舊車并購置納入工業和信息化部《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的新能源乘用車可申請12000元/輛補貼;對報廢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并購置2.0L(含)排放標準以下燃油乘用車可申請9000元/輛補貼。
本方案所稱乘用車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門注冊登記的小型、微型載客汽車。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燃油乘用車是指在2011年6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汽油乘用車、2013年6月30日前注冊登記的柴油乘用車和其他燃料類型乘用車。
三、補貼條件
本次報廢更新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申請的主體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個人消費者報廢名下的舊車,報廢日期應在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報廢日期以《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上載明的交車時間為準。《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應由有資質的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企業開具。
(二)個人消費者名下的舊車報廢后,需在車管所辦理注銷登記。《機動車注銷證明》應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取得。
(三)個人消費者新購車輛,需在自治區各盟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的汽車銷售機構購買,購買日期應在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購買日期以汽車銷售機構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上載明的開票日期為準。
(四)個人消費者購買的新車應于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在自治區各盟市公安部門完成車輛注冊登記并上牌,取得《機動車登記證書》和《機動車行駛證》,注冊日期以《機動車行駛證》上載明的注冊日期為準。
(五)享受此方案規定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新購車輛,不再享受自治區范圍內其他汽車置換、新車購置等汽車消費財政補貼資金。
四、申請資金補貼程序
(一)申請
符合上述條件的個人消費者應于2025年1月10日前,通過登錄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網站或“汽車以舊換新”小程序,向補貼受理地(即《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地)進行以舊換新補貼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報廢更新車主需填報個人身份信息,報廢汽車的車輛識別代號,《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和《機動車注銷證明》原件照片或掃描件;新購乘用車的車輛識別代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機動車登記證書》、《機動車行駛證》原件照片或掃描件等。
2.申請人本人持有的銀行借記卡卡號、可正常接收短信的手機號碼。上述申請人提交的身份信息、銀行卡信息、發票信息和車輛注冊登記信息須保持一致。
以上提供材料均需為同一人。存在以下情形的,申請不予受理:
1.申請時提供的個人賬號,或者銀行賬號未經實名認證;
2.未按照要求提交完整信息;
3.提交的《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的交車時間、《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開票時間不在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之間。
(二)審核
以舊換新補貼,由各盟市商務、公安、稅務、工信部門通過全國汽車流通信息管理系統網站或“汽車以舊換新”小程序對申請人提交的相關信息進行比對、審核,在受理申請后15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商務部門負責對申請人提交的單據證明進行形式審查,并核查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信息;公安部門負責核查報廢機動車注銷信息、新車注冊信息;稅務部門負責核查新車交易發票信息;工信部門負責核查新能源車車型信息。
經審核,信息真實完整,符合補貼條件的,予以審核通過。經比對有以下情形的,退回申請:
1.申請人提交的個人信息與在汽車銷售機構登記的個人信息,以及在公安部門注冊登記新車的個人信息、報廢舊車的個人信息不一致;
2.申請人持有的舊車未完成注銷登記;
3.申請人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購買新車;
4.補貼資金撥付前,新購車輛產權已不在申請人名下的,不予撥付補貼資金。
5.其他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情況。
申請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無法辨識的,以電話或短信方式通知申請人修改,在補貼申請截止日期前通過原渠道完成修改或上傳補充資料。
(三)異議復核
申請人對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向各盟市商務局申請復核,盟市商務局15個工作日內提出復核意見,并通知申請人。
五、資金來源和撥付方式
(一)政策實施期間,中央、自治區和盟市對符合條件的汽車報廢更新車輛補貼資金按比例分擔,中央財政承擔的剩余部分由自治區和盟市財政按照各50%的比例分擔。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商務廳提供的各盟市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乘用車保有量和2024年度各盟市汽車報廢更新的目標數量等情況,向各盟市預撥中央和自治區兩級補貼資金。
(二)各盟市財政部門可根據盟市商務部門提供的本地區國三及以下排放標準乘用車保有量和2024年度汽車報廢更新的目標數量等情況,將中央、自治區和盟市安排的補貼資金預撥給盟市商務部門。盟市商務部門每20個工作日匯總符合補貼條件的申請人信息、補貼金額,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規定將補貼資金支付至申請人提供的銀行賬戶。各盟市商務部門按季度將補貼資金撥付情況報本地財政部門,同時報自治區商務廳、財政廳。具體撥付辦法由盟市商務、財政部門共同議定。
(三)政策實施期結束后,自治區財政廳根據各盟市汽車報廢更新數量和資金發放等情況,按照多退少補的原則進行清算。按照國家資金撥付及清算要求報財政部內蒙古監管局審核。
六、監督管理
各盟市商務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審核進行監管,各盟市財政部門負責對補貼資金撥付進行監管。公安、工信、稅務等部門應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舊車報廢和新車購買、補貼發放、信息統計上報等工作進行配合,確保資金安全、及時發放,用好補貼政策。
各盟市不得要求將報廢汽車交售給指定企業,不得另行設定具有地域性、技術產品指向性的補貼目錄或企業名單。各盟市要設立汽車以舊換新電話咨詢熱線,及時回應公眾訴求,接受社會監督。對發現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包括偽造、變造相關材料虛假交易、串通他人提供虛假信息等)騙取補貼資金等違法行為的,各盟市有關部門要追回已發放的補貼資金并依法依規予以查處。對買賣、偽造、變造《報廢機動車回收證明》、拼裝車以及將回收的報廢車輛上路行駛或流向社會的,有關部門依據《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15號)和《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令2020年第2號)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對挪用、騙取補貼資金的單位和個人,有關部門依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27號)及其他有關法規進行處理。
本方案自2024年4月24日起執行,由自治區商務廳、財政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