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合法權益,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 25 號)、《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8〕10 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寧夏回族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以下稱單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是會計人員素質提升的重要方式,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兼顧系統性、前瞻性,為自治區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完善知識結構、全面提高素質。
(二)突出重點,提升能力。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業基本要求,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樹立誠信理念、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全面提高專業勝任能力。
(三)強化監管,創新機制。充分調動發揮用人單位的積極性,構建由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監督指導, 以用人單位為主體、社會力量參與,注重質量、強化管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格局。
第五條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二章 管理職責
第六條 自治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實行
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縣級以上(含縣級)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共同負責。各級財政部門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負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制定、具體實施和監督管理等,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部門負責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進行綜合管理和統籌協調;各用人單位負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指導、監督全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全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全區具有會計系列高級職稱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三)指導、監督各級財政部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開展情況;
(四)確定繼續教育網絡培訓機構;
(五)管理全區會計人員管理系統,匯總、評估全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相關情況。
第八條 市、縣(區)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
人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方案及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實施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
(三)規范本地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培訓機構認可、監督管理;
(四)監督管理本地區用人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開展情況;
(五)組織實施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及繼續教育學分的審核、確認、登記、信息變更、學分認定等相關工作,做好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檔案管理工作。
第九條 用人單位是組織實施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
(一)負責具體組織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的權利義務。
(二)負責制定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計劃,對組織實施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培訓內容、學時學分、師資選撥、培訓人員、學分申報等進行管理,確保培訓質量,并按照要求,接受財政部門監督。
用人單位組織完成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后,應及時登錄寧夏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繼續教育學分登記。各市、縣(區)財政部門每年 3 月 30 日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學分認證、登記等年度備案工作。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政、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公需科目的內容,按照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確定的內容執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自行登錄寧夏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網(http://nxzj.chinahrt.com)進行學習, 并打印學習證書。
第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自愿選擇參加專業科目繼續教育的形式,采用的課程、教學方法,應當適應會計工作要求和特點。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形式有:
(一)參加自治區財政廳認可的網絡培訓;
(二)由用人單位組織的,財政部門認可的繼續教育培訓;
(三)參加所屬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以下統稱繼續教育管理部門)組織的財政、財務、會計等培訓;
(四)財政部門認可的稅務、審計等會計業務培訓;
(五)參加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
(六)參加會計行業組織(團體)的培訓;
(七)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
(八)承擔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
(九)縣級以上財政部門認可的其他繼續教育。
第四章 學分管理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 90 學分。其中,公需科目一般不少于 30 學分,由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 60 學分,由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每學時折算 1 學分。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在全國范圍內當年度有效,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第十三條 參加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形式的繼續教育,
其學分計量標準如下: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審計師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折算為 90 學分;
(二)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 90 學分;
(三)參加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認可的會計類專業會議,每天折算 10 學分;
(四)參加自治區財政廳認可的網絡培訓或參加財政部門、主管部門、用人單位、稅務、審計部門組織的培訓,考試或考核合格的,每學時折算 1 學分;
(五)獨立承擔研究部門、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 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 90 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 90 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 60 學分;
(六)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 30 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 30 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 10 學分;
(七)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 90 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 90 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 60 學分。
第五章 學分認定
第十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實行屬地登記管理,按照“誰培訓、誰負責”的原則,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進行登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工作單位屬地發生變化的,應持相關資料直接到新的屬地進行變更。在寧夏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網學習的公需課無需登記認定。繼續教育登記可以采用以下方式:
(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類專業會議、培訓以及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類相關考試,由所屬地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直接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用人單位組織的會計繼續教育培訓或會計類專業會議的,由用人單位統一為培訓人員申報繼續教育情況。
1. 用人單位需在培訓通知中明確培訓學時及學分折算認定標準,并于繼續教育培訓結束后 30 個工作日內,將培訓通知、課程安排、培訓課時、學分折算、人員考勤以及《用人單位會計繼續教育培訓情況統計表》(附表 1)等相關資料,通過寧夏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上傳至當地財政部門進行學分登記。
2. 各部門、單位舉辦會計類專業會議的,應于會議結束后 30 個工作日內,將會議通知(或會議計劃)、考勤及《會計類會議情況申報表》(附表 3)等相關材料報送當地財政部門進行學分登記;
(三)參加注冊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協會等行業協會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由行業協會于培訓結束后 30 個工作日內,將相關培訓資料通過寧夏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上傳至當地財政部門進行學分登記。
(四)參加自治區財政廳確定的網絡培訓的,由網絡培訓機構填寫《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培訓情況匯總表》(附表 2),于每季未通過寧夏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上傳至自治區財政廳進行學分登記。
(五)個人申報繼續教育的方式。會計專業技術人員通過下列形式獲得繼續教育學分的,需要通過寧夏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單獨向當地財政部門申報并上傳相關資料。
1. 參加全國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審計師考試,或者通過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需提供考試成績合格的資料或成績單復印件;
2. 參加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審計師等繼續教育培訓,需提供相關證件復印件以及完成培訓的資料;
3. 參加會計類專業會議,需提供會議相關文件;
4. 獲得會計知識大賽或者在論文評選中獲得獎項,需提供表彰文件復印件;
5. 承擔會計類研究課題且課題結項的,或者在全國性行業會計學會舉辦的論文評選活動中獲獎的,需提供獲獎復印件;
6. 發表論文或者出版會計類書籍,需提供論文發表刊物原件的封皮、目錄(封皮或目錄頁應包含刊號(CN)信息),或者專著原件的封皮、編者頁復印件;
申請學分登記的個人,按要求填寫《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申請表》(附表 4)。
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如實歸集、建立健全繼續教育
培訓檔案,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記錄、留存。留存時間自培訓結束止不少于 12 個月。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登錄寧夏會計人員信息管理系統查詢本人繼續教育完成情況。
第十六條 財政部門、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工作流程,強化內部控制,防止相關信息和材料被非法泄露和利用,保證繼續教育登記事項依法依規進行,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提供優質服務。
第六章 繼續教育管理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用人單位要規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可擇優選擇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工作, 培訓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教學設施,面授教育機構還應有相應的教學場所;
(二)擁有與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健全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師資庫;
(三)財務管理制度、內部控制管理健全;
(四)制定完善的教學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五)能夠完成所承擔的繼續教育任務,保證教學質量;
(六)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用人單位無法組織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選擇自治區財政廳確定的網絡培訓機構進行學習,或參加當地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習。
第十九條 各級財政部門、用人單位不得借培訓名義組織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不得虛假登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事項,虛假認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學分等。
第二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用人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情況進行核查,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者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人員,各級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對未限期改正的,納入會計人員信用信息檔案。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作為聘任會計專業技術職務或者申報評定上一級資格的重要條件。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發生本辦法第十九條行為,財政部門應當停止受理其繼續教育登記事項,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二十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由于生育、出國、疾病等特殊原因,無法在當年完成繼續教育取得規定學分的,應當提供合理資料,經繼續教育管理部門審核認定后,其沒有取得的繼續教育學分可以順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二十四條 各市、縣(區)財政局可會同本地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細則,報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備案。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自治區財政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 2019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關于印發<寧夏回族自治區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寧財會發〔2016〕294 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