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局、財政局:
為切實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作用,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40號)要求,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請條件
依法參加失業保險3年以上,當年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等級證書的企業在職職工,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申領職業技能提升補貼:
(一)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含36個月)以上。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
二、審核程序
(一)職工應在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核發之日起12個月內,到本人失業保險參保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技能提升補貼。填寫《寧夏失業保險支持企業職工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申請表》(見附件),并提供本人身份證、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原件及復印件、所在企業出具的在職職工證明等。
(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通過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全國聯網查詢、與失業保險參保信息比對等方式進行審核。
(三)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審核通過后,應直接將補貼資金發放至申請人本人的個人銀行賬戶或社會保障卡。
三、補貼標準
職工取得初級(五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給予1000元補貼;取得中級(四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給予1500元補貼;取得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給予2000元補貼。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只能申請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補貼。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四、資金使用
在失業保險基金科目中設立技能提升補貼科目,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技能提升補貼科目中列支。
各市、縣(區)財政部門要將技能提升補貼支出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算管理,規范運作,切實保證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運行。如出現收不抵支等問題時,及時向自治區報告,對符合條件的,由自治區從全區失業保險基金中統一調劑,確保每個市縣符合條件的職工都能享受到優惠政策。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失業保險基金用于參保職工技能提升補貼,有利于引導職工提高職業技能水平和職業轉換能力,從源頭上減少失業、穩定就業;有利于弘揚工匠精神,推動我區由人力資源結構不合理向結構合理轉型,為我區產業轉型升級提供強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撐。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將其作為失業保險預防失業、穩定就業的重要舉措,精心組織、狠抓落實。
(二)提高審核時效。以“規范、安全、便捷”為原則,將受理、審核、發放、監督等工作納入信息化管理,簡化申報材料,優化審核流程,強化信息共享,完善服務標準,創新服務模式,提高經辦服務質量。有條件的市縣,可探索實行技能提升補貼網絡在線申請、審核。
(三)強化監督管理。職業技能鑒定機構要嚴格鑒定標準,嚴把證書發放質量。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建立與職業技能鑒定機構的信息共享、溝通協調機制,通過信息比對有效甄別證書的真實性,嚴防冒領、騙取補貼。制訂補貼資金的審核、公示、撥付、監督等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管,防范廉潔風險。公示補貼發放情況,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規定追究相關責任。
(四)加大宣傳力度。各市縣要深入企業、街道、社區,開展形式多樣的政策解讀和集中宣傳活動;在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人力資源市場等場所,懸掛、張貼、發放宣傳材料;運用廣播電視、報紙期刊、微博微信等渠道靈活多樣的宣傳申領條件、申請辦法、受理部門、辦理時限等政策內容。通過廣泛宣傳,使參保職工了解政策內容,熟悉辦理程序,知曉辦事場所,更方便更快捷地享受政策。
附件:寧夏失業保險支持企業職工技能提升培訓補貼申請表
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自 治 區 財 政 廳
2017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