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公告2023年第4號 2023-9-5
為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號),經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有關政策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脫貧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對象,下同)、持《就業創業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辦理個體工商戶登記當月起,在3年(36個月,下同)內按每戶每年24000元為限額依次扣減其當年實際應繳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個人所得稅。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業招用脫貧人口,以及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記失業半年以上且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注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的人員,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自簽訂勞動合同并繳納社會保險當月起,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定額標準為每人每年7800元。
三、對稅收優惠政策享受范圍、享受方式等相關內容按照《財政部 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農業農村部關于進一步支持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號)執行。
四、各級財政、稅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農業農村部門要主動做好政策宣傳和解釋工作,加強協調配合,確保政策落實到位。
寧夏回族自治區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寧夏回族自治區農業農村廳
202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