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寧夏回族自治區稅務局關于樂企自用直連服務的規范指引
第一章 概述
一、相關概念
樂企(Natural System),是指國家稅務總局向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稅務系統與企業自有信息系統直連的方式,提供規則開放、標準統一的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等涉稅服務(以下簡稱“樂企服務”)的平臺。
樂企自用(Natural System Connection for Self-use,‘NSCS’),是指直連樂企的企業自有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直連平臺”)提供的樂企服務僅適用于本單位及下屬單位,且不以獲取經濟利益為主要目的。下屬單位包括集團企業成員單位、股權控制單位等。
二、服務對象
樂企服務對象涉及直連單位和使用單位兩類。
直連單位是指直連平臺所有者,即主要責任單位,應為總分支機構的總公司、集團企業總部、具備股權控制關系的實際控制單位等。
使用單位是指通過直連平臺使用相關樂企服務的使用者,應為總分支機構的總分公司、集團企業總部及其下屬成員企業、與直連單位具備股權控制關系的關聯企業等。
三、單位職責
直連單位和使用單位分別承擔以下職責:
直連單位負責對接樂企平臺,邀請或授權使用單位使用樂企服務并及時維護雙方的關聯關系臺賬;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對直連平臺的運營及使用單位的日常涉稅行為進行監管,督促使用單位及時匯總上傳已開具的發票數據;按稅務機關要求及時報送相關涉稅數據,并承擔直連平臺內相關數據的安全責任;可授權其關聯企業建設、管理平臺,也可授權不具關聯關系的第三方企業建設平臺。直連單位應做好變更事項報送、版本更新、資格延續、終止管理等相關維護保障工作。
使用單位應當接受直連單位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實施的涉稅監管,并按稅務機關要求按時上傳相關涉稅數據。
第二章 接入條件
一、直連單位接入條件
(一)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1.已納入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以下簡稱“數電票”)開票試點納稅人范圍;
2.納稅信用級別為A、B級;
3.本企業及同時請求成為其使用單位的企業上一年度營業收入合計5000萬元以上;
4.本企業及同時請求成為其使用單位的企業,發起接入請求月度前12個月累計發票開票量及受票量合計不低于1萬份或累計發票開受票份數低于1萬份但開票金額不低于1億元;
5.近三年內不存在稅務機關確定的重大稅收違法行為;
6.能按照稅務機關要求依法提供相關涉稅數據,包括但不限于使用單位身份信息、取酬賬戶信息、經營收入情況等,以及需要特別提供的貨物流、資金流、現金流等其他涉稅數據;
7.醫院、熱電、公共交通等民生保障類行業納稅人,營業收入及開受票量等不滿足以上條件的,稅務機關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降低接入條件標準。
(二)應當具備的技術和安全條件
1.遵守網絡安全、數據安全相關規定,遵循稅務機關相關管理要求,如實向稅務機關報告重大變化和使用單位情況,并承擔因使用單位的違法違規行為引發嚴重后果的連帶責任;
2.有專業的信息化建設、服務、運維能力,企業自有信息系統具有軟件著作權、使用權,或相關授權;
3.必須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保存數據并內嵌風險控制規則,同時向稅務機關開放接口,供稅務機關在線查驗。
(三)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條件
二、使用單位接入條件
(一)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1.已納入數電票開票試點納稅人范圍;
2.為直連單位或與其為同一總分公司、集團企業或具備相互股權控制關系的企業;
3.納稅信用級別為A、B、M級(B、M級納稅人需要定期提供貨物流、資金流、現金流的有關數據;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等可不參與納稅信用評價的除外);
4.近三年內不存在稅務機關確定的重大稅收違法行為;
5.能配合直連單位按照稅務機關要求依法提供相關涉稅數據。遵循稅務機關管理要求,如實向稅務機關報告重大變化和使用情況。
(二)稅務機關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章 請求接入
一、發起接入請求
符合第二章所列接入條件的企業應在電子稅務局的樂企平臺模塊(以下簡稱“樂企平臺”)發起接入請求。
(一)直連單位
按照屬地化管理原則,符合要求的直連單位通過樂企平臺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發起接入請求,并提交以下材料:
1.《樂企直連服務接入信息表》;
2.《樂企直連服務協議書》;
3.企業自有信息系統的軟件著作權或使用權證明;
4.《項目報告》:應包括業務部分、技術部分、管理部分,其中業務部分至少應包括接入應用的開發項目說明、項目規劃、業務量等內容。技術部分至少應包括網絡環境、安全方案、硬件環境、系統設計、技術實現等內容。管理部分至少應包括技術支撐管理、安全管理、運維管理等內容;
5.《授權委托書》(直連單位授權其關聯企業建設、管理平臺,或授權不具關聯關系的第三方企業建設平臺時提供);
6.《樂企服務網絡地址備案表》;
7.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使用單位
1.使用單位發起使用請求的兩種方式:
(1)由直連單位邀請的,使用單位收到邀請通知,通過樂企平臺確認邀請信息并填寫主管稅務機關、與直連單位的關系,向使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發起使用請求;
(2)使用單位申請授權的,使用單位通過樂企平臺向直連單位發起授權申請,取得直連單位同意后再向使用單位主管稅務機關發起使用請求。
2.使用單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使用單位應提供能夠證明與直連單位關聯關系的相關材料。使用單位為省(區)級及以上稅務機關確定的鐵路、民航、公路等隸屬于統一政府業務監管部門的,無需提供。
(2)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請求結果查詢
發起請求的企業可以在樂企平臺中查詢稅務機關發送的確認結果及相關意見。
第四章 能力訂閱
能力是指樂企平臺提供的處理涉稅業務的開放規則集合。樂企自用通過在其直連平臺中嵌入相關規則,將對應涉稅業務與自有業務進行系統聯動集成,實現涉稅業務的多場景、規模化、合規化、自動化處理。其中,公用基礎能力無需提交開通請求,具有特殊行業或領域經營資格的直連單位,可提交非公用基礎能力開通請求。
能力訂閱是指直連單位請求開通使用樂企平臺相關能力的使用權限。
一、能力訂閱請求發起
企業開通樂企服務后,直連單位可通過樂企平臺能力中心查看相關能力開通狀態及有效期,并對未開通的能力發起能力訂閱請求。
二、能力訂閱測試
直連單位發起能力訂閱請求后,樂企平臺測試中心為直連單位提供能力使用的仿真測試環境。直連單位參考樂企平臺提供的能力說明文檔完成樂企自用開發后,進入樂企平臺測試中心進行能力使用聯調測試,通過測試后生成測試報告,確認無誤后可提交稅務機關確認。
三、能力開通
直連單位提交的能力測試報告經稅務機關確認通過后,即可開通對應的能力。
四、能力授權
直連單位可向使用單位發起能力授權,邀請對方使用其直連平臺已開通的能力,使用單位確認授權后,即可通過直連平臺使用該能力。
對于部分針對特殊行業或用途的能力,使用單位應符合相應的行業資質等要求。
第五章 服務管理要求
一、事項變更
樂企自用相關單位應按照稅務機關服務管理要求,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變更事項。如直連單位或使用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財務負責人、項目負責人身份、聯系方式、機構地址等重要登記信息發生變更,需及時通過樂企平臺提交至主管稅務機關;如直連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等信息發生變更,直連單位需重新簽訂并提交《樂企直連服務協議書》等相關協議;如總分機構、母子公司、控股關系等關聯關系發生變動,直連單位需在變動后3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備。
二、版本更新
稅務機關將在樂企平臺發生功能升級時,發布版本升級通知,直連單位應在30日內同步完成系統改造與對接測試。
三、資格延續
樂企自用的直連單位初次接入時間為2個自然年度,需延續使用的,應在到期前3個月發起延期請求。若直連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發起延期請求的,稅務機關將發送提醒并限制平臺業務處理并發量;到期仍未提交延期請求的,稅務機關將終止其接入資格。
四、終止管理
樂企自用所有者終止向其使用單位提供數電票等涉稅服務的,應當至少提前30日向直連單位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終止服務備案。
稅屋附件下載:
1.樂企直連服務接入信息表
2.樂企直連服務協議書
3.樂企直連服務網絡地址備案表
4.樂企直連服務授權委托書
寧夏區稅務局征管和科技發展處
2023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