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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0號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辦法

2023-12-08 17:06     來源:中國會計網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辦法

寧夏回族自治區人民政府令第130號      2023-11-14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辦法》已經2023年11月8日自治區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自治區主席 張雨浦

2023年11月14日

  (此件公開發布)

寧夏回族自治區實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國務院《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條例》,結合自治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殘疾預防、殘疾人康復和相關監督保障等活動。

  第三條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應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實行預防為主、預防與康復相結合、普惠與特惠相結合的方針。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和關愛服務體系,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協作、社會參與、家庭支持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機制,實行工作責任制,對有關部門承擔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進行考核和監督。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依法組織開展本地區內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負責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組織實施與監督協調,研究解決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單位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有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衛生健康、應急管理、市場監管、醫療保障等部門和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有關工作。

  第六條 殘聯依照法律、法規、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依法做好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七條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參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創辦服務機構,興建公益設施,提供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開展慈善公益和志愿服務活動,捐助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事業。

  第二章 殘疾預防

  第八條 殘疾預防工作應當覆蓋全人群和全生命周期,以社區和家庭為基礎,堅持普遍預防和重點防控相結合,建立下列以一級預防為重點的三級殘疾預防機制:

  (一)一級預防針對可能的致殘因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引發傷病的危險源和危險因素;

  (二)二級預防針對已發生的傷病及時進行干預,防止傷病造成殘疾;

  (三)三級預防針對在殘疾發生后,采取措施改善殘疾人功能狀況,減輕殘疾程度。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下列殘疾預防工作:

  (一)推廣婚姻登記、婚前醫學檢查、生育指導服務,加強孕前、孕產期、產前各階段的致殘性疾病早期篩查、診斷、干預;

  (二)組織開展新生兒遺傳代謝性疾病和兒童孤獨癥、罕見病以及聽力、視力等篩查,強化零至六周歲兒童健康管理,逐步擴大致殘性疾病篩查病種范圍,建立兒童致殘性疾病篩查、診斷、康復救助銜接機制;

  (三)加強慢性病致殘防控工作,完善慢性病綜合防控服務網絡,推行全流程健康管理,重點開展腦卒中、高血壓、糖尿病等以及致聾、致盲性疾病的早期篩查、診斷、干預工作;

  (四)加強傳染病、地方病致殘防控工作,組織實施好致殘性傳染病疫苗接種工作,做好傳染病報告及醫療救治,消除碘缺乏病等危害,降低傳染病、地方病致殘率。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社會心理健康服務體系,強化重點人群心理健康服務、社會工作服務和個體危機干預,將心理援助納入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為遭遇突發公共事件群體提供心理援助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主要致殘性精神疾病的篩查識別和治療,規范嚴重精神障礙患者管理,落實監管責任,加強救治救助。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職業健康監管體系建設,推進職業病致殘防控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和工會應當強化重點行業職業健康管理,督促用人單位落實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加強孕期和哺乳期婦女以及存在職業病危害風險等重點人群勞動保護,落實防塵、防毒、防噪聲、防輻射等重點措施,減少工作場所職業危害因素。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對具有高度致殘風險的工礦企業或者相關企業,督促其常態化開展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提高事故風險防范和應急處置能力,減少因生產安全事故導致的殘疾。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水利、應急管理、民政、人防等部門和地震、氣象等單位,應當加強防災減災能力建設,健全災害監測預警制度,提升學校、醫院等公共服務設施和居民住宅容災備災水平,完善公共設施和建筑應急避難功能,減少因災害導致的殘疾。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市場監管、藥監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加強農產品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健全農產品安全監管信息網絡,完善食品生產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和分級管理制度,依法查處制售假劣藥品等行為,減少因有毒有害食品、藥品導致的殘疾。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等部門,應當全面開展城鄉飲用水衛生監測,依法開展大氣、水、噪聲、土壤、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工作,完善城市區域、道路交通以及功能區聲環境監測網絡,減少飲用水、空氣、噪聲等環境污染導致的殘疾。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公安、民政、住房城鄉建設、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部門,以及婦聯、殘聯應當加強傷害致殘防控工作,推進無障礙環境建設,減少老年人和兒童因傷害導致的殘疾。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殘聯加強對殘疾預防基礎信息的收集和研究,建立統一的殘疾報告制度,利用互聯網、物聯網等信息技術,提升殘疾預防大數據利用能力。

  第三章 康復服務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從事殘疾人康復服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康復機構)和康復服務基礎設施建設,將康復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系規劃,保障政府投資建設的康復機構正常運營,為殘疾人提供高質量醫療、教育、職業、社會、心理、輔助器具適配等綜合性康復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在二級以上綜合醫療機構設立殘疾人康復醫學科室,指導專科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開展殘疾人康復服務,逐步建立和完善資源共享的殘疾人康復服務網絡。

  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中醫醫院、婦幼保健院、專科醫院建設康復醫學科,強化基層醫療機構康復醫療服務功能,支持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設置康復醫學科,為群眾提供便捷、專業的基層康復醫療服務。

  第十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利用養老服務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等資源設立殘疾人康復場所,結合家庭醫生簽約服務為殘疾人提供醫療、訓練、護理、指導、咨詢、宣傳等康復服務。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部門應當保障殘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權利,推進殘疾學生融合教育,加強普通學校特殊教育資源教室、師資隊伍建設。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殘聯應當加快中醫適宜技術、高端康復設備等新科技新產品在殘疾人康復中的應用,開展康復工作創新課題研究。

  第四章 保障監督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將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建立穩定的經費保障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多渠道籌集殘疾人康復資金,鼓勵、引導社會力量通過慈善捐款等方式幫助殘疾人接受康復服務。工傷保險基金、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彩票公益金等按照有關規定用于殘疾人康復。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優先開展殘疾兒童康復工作,落實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制度,對殘疾兒童康復救助定點服務機構進行規范化管理,為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癥兒童提供康復服務。符合條件的殘疾兒童康復機構可以依法申請醫療資質、教育資質。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將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的醫護人員、取得相應教師資格的特殊教育教師的專業技術職務評定納入相應職稱評聘體系。教育部門應當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對殘疾兒童康復機構給予相關教育經費支持。

  特殊教育教師和其他從事特殊教育的相關專業人員根據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貼。

  第二十四條 自治區人民政府醫療保障部門應當按照醫保相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康復診療項目和醫用耗材納入醫療保障支付范圍。

  各級醫療保障部門將符合條件的康復醫院納入醫療保障定點管理范圍,對符合條件的殘疾人給予相應的醫療救助。

  第二十五條 從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服務的機構依法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按照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用水、用電、用氣、用暖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優惠政策、采取扶持措施,吸引和培育高素質人才從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殘聯應當加強殘疾人基本型輔助器具適配服務保障,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給予購置補貼。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財政等部門和殘聯應當落實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制度,建立補貼標準動態調整機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殘聯開展為特殊困難殘疾人上門代辦服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應當確定各成員單位的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年度工作任務,檢查工作任務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健康等部門和殘聯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康復機構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定期開展檢查,及時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條 殘聯依照相關法律法規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對康復機構的管理水平、服務質量、運行情況等進行專業評估。評估結果可以作為政府購買服務、資助扶持、分級管理的依據。

  自治區殘聯應當及時匯總、發布定點康復機構信息,為殘疾人接受康復服務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套取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相關資金。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相關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相關資金籌集使用情況應當定期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對相關法律責任作出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未依照本辦法規定履行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各級殘聯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的,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 醫療衛生機構、康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辦法規定開展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復工作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相關執業活動,依法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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