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中評協)執業會員繼續教育工作,不斷提升執業會員的專業素質、執業能力和職業道德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
社部令第25號)《資產評估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社部規〔2017〕7號)《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章程》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執業會員繼續教育應當以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為導向,以職業道德和能力建設為核心,堅持理論聯系實際、按需施教、注重實效、突出針對性和前瞻性的原則。
第三條 執業會員享有繼續教育的權利和履行繼續教育的義務。執業會員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要求接受繼續教育。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保障本機構執業會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第四條中評協建立執業會員繼續教育管理機制,充分發揮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地方協會)和資產評估機構在執業會員繼續教育中的作用。
中評協、地方協會和資產評估機構應當保障執業會員繼續教育經費投入。
第二章 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
第五條 執業會員繼續教育實行統一管理,分級負責。
第六條中評協負責全國執業會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和協調工作。具體包括:
(一)制定全國執業會員繼續教育規劃和制度;
(二)制定并發布全國執業會員繼續教育大綱;
(三)組織編寫和推薦全國執業會員繼續教育重點教材;
(四)制定并組織實施中評協執業會員繼續教育年度計劃;
(五)指導、評價地方協會的繼續教育工作;
(六)指導、評價資產評估機構內部培訓工作。
第七條 地方協會負責本地區執業會員繼續教育的組織管理工作。具體包括:
(一)制定本地區執業會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二)制定并組織實施本地區執業會員繼續教育年度計劃;
(三)組織編寫本地區執業會員繼續教育培訓教材;
(四)組織本地區執業會員參加中評協組織或中評協委托組織的繼續教育培訓;
(五)審核認定本地區資產評估機構內部培訓資格,并報中評協備案;
(六)制定本地區資產評估機構內部培訓管理辦法,指導、評價本地區資產評估機構內部培訓工作。
第八條 資產評估機構負責組織和督促本機構執業會員接受繼續教育,并提供必要的學習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九條 資產評估機構具備下列條件的,可向所在地地方協會申請內部培訓資格:
(一)至少擁有30名執業會員;
(二)年評估業務收入至少1000萬元;
(三)具有健全的內部培訓制度和科學的培訓計劃;
(四)能夠提供承擔培訓任務的師資、場地和設施;
(五)地方協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中評協、地方協會、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聘請實踐經驗豐富、理論水平高、職業道德和社會聲譽良好的專家學者,承擔執業會員繼續教育任務,建設執業會員繼續教育師資隊伍。
第三章 繼續教育的內容、形式及學時
第十一條 執業會員繼續教育的主要內容包括:執業會員為市場主體的各類資產價值及相關事項,提供測算、鑒證、評價、調查和管理咨詢等各種服務應當掌握的理論、技術和方法等專業知識,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
政策、職業規范等。
第十二條 執業會員參加繼續教育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中評協或地方協會舉辦的培訓班、研修班、專業論壇、學術會議、學術訪問或專題講座等;
(二)中評協或地方協會提供的遠程教育;
(三)中評協或地方協會委托相關教育培訓機構提供的網絡在線培訓;
(四)經所在地地方協會認可的資產評估機構內部培訓;
(五)中評協或地方協會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三條 下列情形視為執業會員接受繼續教育:
(一)擔任中評協或地方協會舉辦或委托舉辦的繼續教育培訓班或研修班授課人、專業論壇或專題講座演講人;
(二)參加中評協或地方協會組織的行業執業質量檢查、專案調查、專家論證及執業責任鑒定;
(三)參加資產評估執業標準制定;
(四)參加資產評估師考試輔導教材或繼續教育培訓教材編寫;
(五)承擔中評協或地方協會認可的課題研究,并取得研究成果;
(六)公開出版或發表評估專業著作或專業論文;
(七)參加中評協或地方協會認可的國內外評估機構的培訓;
(八)參加在職資產評估專業學位教育;
(九)經中評協或地方協會認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條 執業會員每年接受繼續教育的時間累計不得少于60個學時。本年度的繼續教育學時僅在當年有效。
第十五條執業會員參加第十二條所列形式的繼續教育,至少45分鐘為一個學時,按照實際參加時間確認學時。
第十六條 執業會員參加第十三條所列形式的繼續教育,按下列標準確認學時:
(一)擔任執業會員繼續教育培訓班或研修班授課人、專業論壇或專題講座演講人,按照實際授課、演講時間的4倍確認學時;
(二)參加行業執業質量檢查、專案調查、專家論證及執業責任鑒定每天確認4個學時,每年最多可確認40個學時;
(三)參加資產評估執業標準制定,項目組長每個項目確認30個學時,項目組成員每個項目確認20個學時;
(四)參加資產評估師考試輔導教材或繼續教育培訓教材編寫,每萬字確認5個學時;
(五)承擔研究課題并取得研究成果,每個項目確認20個學時;
(六)公開出版評估專業著作,獨著每個項目確認40個學時,合著第一作者每個項目確認30個學時,其他作者每個項目確認20個學時;
(七)在省級以上(含省級)經濟類報刊上發表評估專業文章,第一作者每篇確認15個學時,其他作者每個項目確認10個學時;
(八)參加中評協或地方協會認可的國內外評估機構的培訓,按照實際參加時間確認;
(九)參加在職資產評估專業學位教育,當年可確認30個學時。
第十七條 執業會員參加中評協或地方協會舉辦的培訓班、研修班、專業論壇、學術會議、學術訪問或專題講座,繼續教育學時由舉辦方確認。
執業會員參加第十三條所列形式的繼續教育,應當填寫繼續教育學時確認申請表,連同有關證明材料一并提交所在地地方協會確認。
執業會員參加資產評估機構舉辦的內部培訓,由地方協會對該資產評估機構內部培訓考核驗收后,確認其繼續教育學時。
分支機構執業會員接受總所內部培訓并申請確認學時的,由總所所在地地方協會開具培訓證明,分支機構所在地地方協會確認并記錄其繼續教育學時。
第十八條 執業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人提供合理證明,經所在地地方協會審核確認后,其繼續教育學時可以順延至下一年度完成,但不得影響下一年度繼續教育學時的完成。
(一)在境外停留半年以上(含半年)的;
(二)生育休產假的;
(三)因疾病連續半年以上(含半年)無法正常工作的;
(四)地方協會認可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條 本辦法中未明確的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學時,由中評協或地方協會認定。由地方協會認定的,應當將參加繼續教育形式及學時確認情況報中評協備案。
第四章 繼續教育的考核
第二十條中評協或地方協會對執業會員繼續教育實行考核、考試制度。執業會員在學習期間違反繼續教育培訓紀律和管理制度的,可視情節予以批評教育;考核、考試不合格者,不計算繼續教育學時,同時將培訓
結果通報所在資產評估機構。
第二十一條 執業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取消相應的繼續教育學時,并予以行業內通報批評:
(一)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繼續教育學時的;
(二)由他人代替參加繼續教育培訓的;
(三)嚴重違反繼續教育培訓紀律和管理制度的。
第二十二條 對于未完成當年繼續教育學時,且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八條規定情形的執業會員,由地方協會限期進行強制培訓,對于拒不接受強制培訓或強制培訓不合格的執業會員,不予通過年檢。
第二十三條 地方協會應當加強對資產評估機構內部培訓工作的監督、檢查,對不能持續具備內部培訓資格條件或不能保證培訓質量的資產評估機構,應當取消其內部培訓資格。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2016年1月22日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發布的《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執業會員繼續教育管理辦法》(中評協辦﹝2016﹞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