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有關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開展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團體標準建設工作,明確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序,規范團體標準的推行與應用,我會制定了《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團體標準管理暫行辦法》,現予印發。
附件: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團體標準管理暫行辦法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2021年8月31日
附件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依法合規開展中國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中評協)團體標準建設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國務院關于印發深化標準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13號)《團體標準管理規定》(國標委聯〔2019〕1號)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章程》(以下簡稱中評協章程)等規定,結合中評協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團體標準,是指在中評協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內,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在中評協組織制定并發布,供中評協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以下簡稱地方評協)、會員單位或社會采用的標準。
第三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和實施過程中接受國家和行業標準化主管部門的指導與監督,并遵守標準化工作的基本原理、方法和程序。
第四條 團體標準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并與現行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保持一致。對于術語、分類、量值、符號等基礎通用方面的內容,應當遵守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團體標準的技術要求不得低于強制性標準的相關要求,鼓勵在沒有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領域制定團體標準,鼓勵制定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團體標準。
第二章 團體標準的組織管理
第五條 中評協負責團體標準的統一管理。
第六條 中評協成立“團體標準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組長由中評協秘書長擔任,成員由中評協領導班子成員組成。領導小組負責中評協團體標準的立項審批、批準發布,以及中評協團體標準化工作的決策和指導標準貫徹落實等工作。
第七條
領導小組下設“團體標準辦公室”(以下簡稱團標辦公室),設在綜合標準部,承擔中評協團體標準建設的日常事務,包括團體標準的研究、制定、審查和修訂等階段的組織實施、溝通聯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條 中評協團體標準化工作中產生的制度文件、標準文本及其他工作文件由團標辦公室歸檔。
第三章 團體標準的制修訂程序
第九條 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序原則上應按照立項、起草、征求意見、技術審查、批準、編號、發布和復審等階段進行。
第十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團體標準制修訂項目,可視情況采用快速程序:
(一)等同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的項目,或經一定規模的實踐檢驗證明可行的標準轉化項目,可由立項階段直接進入征求意見階段。
(二)對現行團體標準的修訂項目,可由立項階段直接進入技術審查階段。
第一節 立項
第十一條 中評協、地方評協、資產評估機構,以及其他相關企事業單位均可提出團體標準的立項申請。聯合申請立項應明確牽頭單位,并由牽頭單位負責聯絡工作。
第十二條 團體標準申請單位提交的立項材料應包括:
(一)團體標準立項申請表(見附1);
(二)其他有助于說明團體標準立項情況的文件。
立項申請的標準分多個部分的,應分別提供各部分團體標準立項申請表等材料。
團體標準申請單位應確保立項材料內容完備、準確無誤,并對內容負責。
第十三條 團標辦公室負責組織團體標準的立項評審。團標辦公室召集評審小組,采用函件或會議方式,對申請立項的團體標準必要性和可行性等方面進行評審,得出評審結論,形成團體標準立項評審表(見附2)。本階段應保留詳細的會議紀要、郵件往來內容等。
第十四條 評審小組由來自中評協、地方評協、資產評估機構、監管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一般不少于7人。
第十五條 原則上,不少于評審小組成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過立項評審。通過立項評審的團體標準,經領導小組審議同意后,即列入團體標準立項計劃,由團標辦公室組織開展團體標準起草等后續工作。原則上,團體標準制修訂工作應在列入立項計劃后12個月內完成。
第十六條 未通過立項評審的團體標準,不予立項。
第二節 起草
第十七條 團體標準申請單位負責組建團體標準起草組,報團標辦公室審議同意后,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序開展相關工作。團體標準起草組成員應具有該領域標準化工作專業能力,具有廣泛的覆蓋面和代表性。
第十八條 團體標準應按照《GB/T1.1-2020標準化工作導則》及相關編制規則的要求起草,包含標準文本的所有必要要素,內容詳細、具體、可操作。團體標準的封面格式要求見附3。
第十九條 本階段應形成團體標準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見附4)。起草過程中的重要溝通和協商記錄可作為支撐性文本,隨征求意見稿等文件進入征求意見階段。
第三節 征求意見
第二十條 團標辦公室負責組織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的范圍應覆蓋團體標準涉及的相關方,必要時可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一般采用函件或會議方式,應保留詳細的會議紀要、郵件往來內容等。征求意見應明確期限,一般不少于30天。被征求意見的單位或個人逾期未回復的按無異議處理。
第二十一條 起草組負責收集和整理反饋意見,編制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5),對征求意見稿進行必要修改,形成團體標準送審稿(以下簡稱送審稿)。若反饋的意見分歧較大,可進行調查研究或補充驗證工作,對征求意見稿有重大修改時,應再次征求意見。此時,團體標準申請單位應主動向團標辦公室提出延長或終止項目申請。
第四節 技術審查
第二十二條 團標辦公室負責組織團體標準的技術審查。團標辦公室召集審查小組,采用函件或會議方式,對團體標準的內容、意義、編寫格式等方面進行審查,得出審查結論,形成團體標準技術審查表(見附6)。本階段應保留詳細的會議紀要、郵件往來內容等。
第二十三條 審查小組由來自中評協、地方評協、資產評估機構、監管部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業等方面的專家組成,一般不少于7人。團體標準起草組成員及其所在單位的專家應回避。
第二十四條 團體標準申請單位向團標辦公室提交的團體標準審查材料應包括:
(一)送審稿;
(二)編制說明;
(三)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四)其他支撐性文件。
第二十五條 原則上,不少于審查小組成員總人數的四分之三同意方可通過審查。通過審查的團體標準,起草組負責收集和整理審查意見,編制團體標準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見附7),對送審稿進行必要修改, 形成團體標準報批稿(以下簡稱報批稿)。
第二十六條 未通過審查的團體標準,由審查小組給出重新征求意見、重新審查或終止項目的意見。此時,團體標準申請單位應主動向團標辦公室提出延長或終止項目申請。
第五節 批準
第二十七條領導小組對團體標準申請單位提交的團體標準報批材料進行最終審核和決定批準。報批材料應包括:
(一)報批稿;
(二)編制說明;
(三)團體標準征求意見匯總處理表;
(四)團體標準技術審查表;
(五)團體標準審查意見匯總處理表;
(六)其他支撐性文件。
第二十八條 獲得批準的團體標準,由團標辦公室組織校準、編號和發布等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未獲批準的團體標準,根據批示意見返回相應工作階段,從相應階段開始按順序重新執行本程序。
第六節 編號及發布
第三十條 團體標準編號由團體標準代號(T/)、團體代號(CHNAS)、團體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組成。
第三十一條 針對一個標準化對象,原則上應編制成一項標準并作為整體發布。在標準篇幅過長、后續內容相互關聯等情況下,可根據需要編制為分部分標準或系列標準。
第三十二條 分部分標準編號從阿拉伯數字1開始,并用下腳點與團體標準順序號隔開,如“T/CHNAS XXXX.1—XXXX”。
第三十三條 系列標準的每一項標準編號按照單項標準進行編號,如“T/CHNAS XXXX—XXXX”。
第三十四條 等同采用國際標準的團體標準編號采用雙編號,如“T/CHNAS XXXX—XXXX/ISO XXXXX:XXXX”。
第三十五條 團體標準獲得批準后面向社會發布。
第七節 復審
第三十六條 團標辦公室應根據行業發展實際和標準實施情況,對已經公開發布的團體標準適時組織復審,復審周期一般不超過3年。
第三十七條 復審需對團體標準的實施情況和適應性等方面進行評估,得出繼續有效、修訂或廢止的結論,形成團體標準復審意見表(見附8)。團體標準按照復審結論進行處理:
(一)確認繼續有效的團體標準不改團體標準順序號和年代號,在標準封面的團體標準編號下寫明“XXXX 年確認有效”字樣;
(二)確認修訂的團體標準按照團體標準制修訂程序進行修訂,修訂后的團體標準順序號不變,年代號改為新發布年代號;
(三)確認廢止的團體標準予以廢止。
第八節 團體標準項目的調整
第三十八條
團體標準制定過程中出現外部環境、規范對象、工作組構成等變化時,可由團體標準申請單位填寫團體標準項目調整(撤銷)申請表(見附9)并報領導小組同意后,對該團體標準項目進行調整或撤銷。
第三十九條 出現以下情況的,經與團體標準申請單位協商后,可撤銷團體標準項目:
(一)團體標準內容與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產生沖突;
(二)團體標準規范的對象發生重大變化,不應再制定;
(三)相應的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發布實施,能夠涵蓋該團體標準內容;
(四)團體標準起草組發生重大變化,無法正常開展團體標準制定工作;
(五)團體標準自立項之日起兩年內未完成制定;
(六)其他確屬應予撤銷的情況。
第四章 知識產權管理
第四十條 版權。中評協團體標準版權屬中評協所有。未經中評協同意,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印刷、銷售和進行網絡傳播。
第四十一條 標識。中評協團體標準的標識為“中國資產評估協會團體標準”,英文標識為“CHNAS”。各機構和部門只有在獲得中評協授權后才能使用此標識。
第四十二條 使用。任何組織或個人在使用中評協團體標準時,應取得中評協書面同意。在以中評協團體標準開展培訓、認證、測評等活動前,應獲得中評協批準授權。
第四十三條
涉及專利。中評協團體標準如涉及專利,項目牽頭單位應在立項申請前與專利所有單位協商,確定所涉及專利的范圍、內容、標準化方法、使用要求以及沖突處置規則等,應獲得專利所有單位的認可和書面承諾。
第四十四條
共同標準。中評協與其他機構共同制定和發布的標準,版權屬發布各方共同所有,共同承擔在制定和使用標準時所帶來的法律責任。各方就標準開展的認證、測評等活動前,應就相關責、權、利協商一致。
第四十五條 法律維權。中評協作為所制定團體標準的所有權人,保留對涉及中評協團體標準合法權益的所有違法行為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五章 團體標準的推廣與應用
第四十六條 團體標準的推廣與應用由中評協統一管理,相關單位應配合做好相關工作。
第四十七條 中評協通過自律公約的方式推動團體標準的實施。
第四十八條 中評協組織團體標準的合格評定、符合性測試等工作。
第四十九條 中評協推動團體標準在條件成熟時轉化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辦法由中評協負責解釋。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