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
為了提升參加失業保險企業職工的職業技能,進一步增強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功能,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40號)要求,現就我省失業保險支持參保職工提升職業技能事宜通知如下:
一、發放條件
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累計繳費三年以上(含三年),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職業資格證書(含行業特有工種)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企業在職職工,可享受職業技能提升補貼,所需資金按規定從失業保險基金中列支。
企業在職職工享受職業技能提升補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36個月(含36個月)以上的(省外和省內的參保繳費時間可累計計算、省外參保繳費職工須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且在青海參加失業保險并繳納失業保險費6個月(含6個月)以上的。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級(五級)、中級(四級)、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
(三)取得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核發時間,必須是正常參保繳費狀態。
(四)行業特有工種參保職工具備以上條件的,可由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向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報備審核后,享受相應的職業技能補貼政策。
二、發放流程
(一)參加失業保險的企業職工從2017年1月1日起到省、市州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報名參加考試的,視為本人申請申領技能補貼。
(二)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應事先將核發的職業資格證書信息(含行業特有工種)與國家職業資格證書數據庫、國家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目錄進行再次比對,確保證書真實有效,并將比對后生成的人員基礎信息表,于每月末的5個工作日內傳送到省社會保險服務局。
(三)省社會保險服務局收到基礎信息表后,在5個工作日內,與失業保險參保繳費人員信息數據庫、社會保障卡持卡人員信息數據庫匹配,自動篩選生成《青海省失業保險參保職工享受職業技能補貼實名人員信息表》,并將享受補貼人員名單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門戶網站及微信公眾號上進行公示,公示期限為5個工作日。
(四)對于在青的中央行業(企業),公示后無異議的,在5個工作日內,省社會保險服務局將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直接發放到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卡中,并以手機短信方式通知本人。
(五)對于省內的企業,公示后無異議的,在5個工作日內,由省社會保險服務局將各市州享受技能補貼人員名單反饋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將補貼資金及時劃撥到位。
(六)各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補貼人員名單和補貼金額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直接發放到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卡中,并以手機短信方式通知本人。
(七)2017年職業技能補貼發放在年底前完成,以后按《通知》規定執行。
三、補貼標準
(一)參保職工取得初級(五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1000元。
(二)參保職工取得中級(四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1500元。
(三)參保職工取得高級(三級)職業資格證書或職業技能等級證書的,補貼標準2000元。
同一職業(工種)同一等級只能申請并享受一次職業技能提升標準。
在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科目中設立“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科目,所需資金從失業保險基金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科目中列支(借:職業技能提升補貼貸:支出戶存款)。職業技能提升補貼支出納入失業保險基金預決算管理,規范運作,切實保證失業保險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運行。
四、有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各級人社部門和財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將其作為失業保險預防失業、促進就業的重要舉措,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指導、督促省、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做好參保職工職業技能提升補貼的發放工作,確保符合條件的每一位職工都能享受到政策。同時,按照規定對政策執行和資金使用的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二)完善信息系統建設
省金保辦要充分利用金保工程現有的信息系統,根據技能補貼發放工作需求,在省社會保險業務經辦模塊中新建職業資格證書人員信息,實現失業保險參保繳費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人員、社會保障卡持卡人員的信息對接,以保障職業技能補貼發放工作的正常進行。
(三)強化監督管理
省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要嚴格鑒定標準,嚴把證書發放質量,有效甄別證書的真實性。省社會保險服務局要建立與職業技能鑒定指導中心信息共享、溝通協調機制,嚴格比對信息,制定補貼資金的審核、公示、撥付、監督等制度,確保基金安全。廳信息服務中心按照時限要求及時在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門戶網站及微信公眾號上公示享受技能補貼人員名單。省、市州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嚴格財務管理和資金監管,防范廉潔風險。暢通投訴舉報渠道,發揮社會監督作用。對違法違規行為,按責任分工追究相關責任。
(四)加大宣傳力度
各級人社部門要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編印通俗易懂的宣傳材料,深入企業、街道、社區開展政策解讀和集中宣傳活動。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業技能鑒定機構、人力資源市場等場所,要懸掛、張貼、發放宣傳材料。同時,要通過報紙期刊、微博微信等多種渠道開展廣泛宣傳,使參保職工充分了解政策內容。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開始施行。各地在政策執行中遇到的重大問題應及時向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報告。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和實施情況,適時補充完善我省政策。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財政廳
2017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