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醫療保障局 青海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做好2022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
青醫保局﹝2022﹞115號 2022-09-06
各市、自治州醫療保障局、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家醫保局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22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的通知》(醫保發﹝2022﹞20號)要求,進一步深化醫療保障制度改革,切實做好2022年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工作,現將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合理提高籌資標準
為適應醫療費用增長和基本醫療需求提升,確保參保人員醫保權益,2022年繼續提高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居民醫保)籌資標準。
(一)繼續提高財政補助標準。2022年我省財政繼續加大對居民醫保參保繳費補助力度,人均財政補助標準新增24元,達到680元。進一步放開新就業形態從業人員等靈活就業人員參保戶籍限制。切實落實《居住證暫行條例》持居住證參保政策規定,對于持居住證參加當地居民醫保的,各級財政要按當地居民相同標準給予補助。
(二)同步提高個人繳費標準。2022年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同步提高30元,達到每人每年350元。繳費期內,按2022年繳費標準參保繳費,按規定享受2023年醫療保障待遇。
全省城鄉居民大病保險籌資標準人均95元維持不變。
(三)完善參保繳費機制。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3月31日為居民醫保集中參保繳費期。2022年9月1日至12月31日參保繳費的,自2023年1月1日起享受醫保待遇;2023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參保繳費的,自參保繳費之日起享受醫保待遇;2023年4月1日至6月30日參保繳費的,享受政府補助,自繳費之日起60天后享受醫保待遇;2023年7月1日以后參保繳費的,所需費用全部由個人負擔,并自繳費之日起60天后享受醫保待遇。
(四)開通特殊群眾參保繳費綠色通道。職工醫保中斷繳費3個月內參加居民醫保、新生兒、醫療救助對象以及脫貧人口等特殊群體參加居民醫保,不受居民醫保參保繳費期政策限制。
二、鞏固提升居民醫保待遇水平
居民醫保堅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結余”原則,盡力而為、量力而行,統籌發揮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和醫療救助三重制度綜合保障效能,科學合理確定基本醫保保障水平。穩定居民醫保住院待遇水平,確保政策范圍內基金支付比例穩定在70%左右。完善門診保障措施,繼續做好高血壓、糖尿病門診用藥及門診慢性病、特殊病(以下簡稱門診慢特病)保障。統籌加大基本醫保門診慢特病救助保障,重點救助對象門診和住院救助按規定共用年度救助限額。切實支持三孩生育政策,減輕參保居民生育醫療費用負擔,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三、切實兜住兜牢民生保障底線
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夯實醫療救助托底功能,堅決守住守牢不發生因病規模性返貧的底線。繼續做好醫療救助對困難群眾參加居民醫保個人繳費分類資助工作。統籌提高醫療救助資金使用效率,用足用好資助參保、直接救助政策,確保應資盡資、應救盡救。困難群眾醫療救助政策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醫療救助省級統籌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辦〔2021〕19號)、《青海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青海省健全重特大疾病醫療保險和救助制度實施方案的通知》(青政辦〔2022〕41號)、《關于印發鞏固拓展醫療保障脫貧攻堅成果有效銜接鄉村振興戰略實施方案的通知》(青醫保局發〔2021〕83號)等規定執行。
四、促進醫療保障制度規范統一
堅決貫徹落實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規范決策權限,促進制度規范統一,增強醫保制度發展的平衡性、協調性。嚴格按照《青海省醫療保障局辦公室關于印發<貫徹落實青海省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三年行動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要求,2022年底前實現省內制度框架統一,居民醫保完成清單外政策的清理規范,職工醫保逐步逐項進行清理和規范。堅持穩扎穩打、先立后破,統籌做好資金并轉和待遇銜接,促進功能融合。推動實現全國醫保用藥范圍基本統一。實施全省統一規范的基本醫保門診慢特病病種范圍等政策。加強統籌協調,在居民醫保、大病保險、醫療救助實現省級統籌的基礎上,按照政策統一規范、基金調劑平衡、完善分級管理、強化預算考核、提升管理服務的方向,推進職工醫保省級統籌。要嚴格落實重大決策、重大問題、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新情況、新問題和重大政策調整要及時請示報告后實施。各市州落實醫療保障待遇清單制度情況納入相關工作績效考核。
五、做好醫保支付管理
加強醫保藥品目錄管理,做實做細談判藥品“雙通道”管理,加強談判藥品供應保障和落地監測。做好醫保支付標準試點工作并加強監測。規范民族藥、醫療機構制劑、中藥飲片和中藥配方顆粒醫保準入管理。完善醫保醫用耗材和醫療服務項目管理。持續推進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扎實落實《DRG/DIP支付方式改革三年行動計劃》,加快推進DRG/DIP支付方式改革,實現統籌地區全覆蓋。探索門診按人頭付費,推進中醫醫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醫療機構和零售藥店醫療保障定點管理,加強“互聯網+”醫療服務醫保管理,暢通復診、取藥、配送環節。
六、加強藥品耗材集中帶量采購和價格管理
全方位、多層次推進藥品、醫用耗材集采工作,統籌協調開展國家組織和省際聯盟集采。2022年底國家和省級(跨省聯盟)集采藥品品種數累計不少于450個,高值醫用耗材品種累計達到9個以上。做好集采結果落地實施和采購協議期滿接續工作,落實好醫保基金預付、支付標準協同、結余留用等配套政策。提升完善醫藥集采平臺功能,強化績效評價,提高公立醫療機構網采率,推廣線上結算。啟動醫藥價格監測工程,編制醫藥價格指數,強化藥品和醫用耗材價格常態化監管,持續推進醫藥價格和招采信用評價制度實施。
七、強化基金監管和運行分析
加快健全完善醫保基金監管制度體系和執法體系,推動建立激勵問責機制,將打擊欺詐騙保工作納入相關工作考核。繼續開展打擊欺詐騙保專項行動,不斷拓展專項整治行動的廣度和深度。完善醫保部門主導、多部門參與的監管聯動機制,健全信息共享、協同執法、聯防聯動、行刑銜接和行紀銜接等工作制度,推進綜合監管結果協同運用,形成一案多查、一案多處、齊抓共管的基金監管工作格局。
按要求做好基金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完善收支預算管理。綜合人口老齡化、慢性病等疾病譜變化、醫藥新技術應用、醫療費用增長等因素,開展基金收支預測分析,健全風險預警評估、化解機制及預案,切實防范和化解基金運行風險。
八、健全醫保公共管理服務
增強醫療保障公共服務能力,加強醫療保障經辦力量,扎實開展醫保行風建設。全面落實經辦政務服務事項清單和操作規范,推動醫療保障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提高醫保便民服務水平。全面落實基本醫保參保管理經辦規程,加強源頭控制和重復參保治理,推進“參保一件事”一次辦。優化參保繳費服務,堅持智能化線上繳費渠道與傳統線下繳費方式創新并行,持續提升繳費便利化水平。全面落實基本醫保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繼續深入做好轉移接續“跨省通辦”。積極參與推進“出生一件事”聯辦。繼續做好新冠肺炎患者醫療費用、新冠疫苗及接種費用結算和清算工作。2022年底前實現每個縣開通至少一家普通門診費用跨省聯網定點醫療機構,所有統籌地區開通高血壓、糖尿病、惡性腫瘤門診放化療、尿毒癥透析和器官移植術后抗排異治療5種門診慢特病費用跨省直接結算服務。
九、推進標準化和信息化服務
持續推進全國統一的醫保信息平臺深化應用,充分發揮平臺效能。全面深化業務編碼標準維護應用,建立標準應用的考核評估機制。建立完善的信息系統運維管理和安全管理體系,探索建立信息共享機制。發揮全國一體化政務服務平臺、商業銀行、政務應用等渠道作用,在跨省異地就醫備案、醫保電子憑證激活應用等領域探索合作機制。
十、做好組織保障
各地醫保、財政和稅務部門要進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強化責任擔當,壓實工作責任,確保城鄉居民醫療保障各項政策措施落地見效,持續推進保障和改善民生。各級醫療保障部門要加強統籌協調,強化部門協同,抓實抓好居民醫保待遇落實和管理服務,財政部門要及時將財政補助資金撥付到位,稅務部門要做好居民醫保個人繳費征收工作、方便群眾繳費,部門間要加強工作聯動和信息溝通。要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力度,普及醫療保險互助共濟、責任共擔、共建共享的理念,增強群眾參保繳費意識,合理引導社會預期,做好輿情風險應對。
青海省醫療保障局
青海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