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印發《青海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的通知
青財會字〔2019〕1001號 2019-06-14
各市(州)財政局、人社局,省級各部門,中央駐青各單位,各社會團體組織,省級相關企業,中介機構:
為加強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推進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依法依規接受繼續教育培訓、提高專業勝任能力,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財會[2018]10號),結合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實際,制定《青海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青海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青海省財政廳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9年6月14日
青海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推進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依法依規接受繼續教育培訓、提高專業勝任能力,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的通知》(財會[2018]10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各類企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兼顧系統性、前瞻性,為我省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完善知識結構、全面提高素質。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業基本要求,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樹立誠信理念、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全面提升專業勝任能力。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統籌教育資源,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繼續教育,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配合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分級管理的原則,由各級財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組織實施。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為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貴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政策制定、實施、監督檢查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負貴統籌指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八條 省財政廳根據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制定我省實施辦法,根據財政部發布的教育規劃和工作要點制定年度教育計劃。各地要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制定、實施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方案。
第九條 各地財政部門審核當地面授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并上報省財政廳,經省財政廳復核后,對于符合條件、管理規范的面授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給予授權。網絡繼續教育機構由省財政廳根據相關規定采取適當方式確定,并向社會公示后予以授權。各級財政部門對同級單位組織開展的會計類專業會議、培訓進行審核備案。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專業科目包括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掌握的財務會計、管理會計、財務管理、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會計信息化、會計職業道德、財稅金融、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專業知識。
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定期發布的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專業科目指南,省財政廳會同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確定我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
第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方式,具體形式包括:
(一)參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高端會計人才培訓、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會計類專業會議等;
(二)參加經授權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經備案的用人單位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含中專,下同)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承擔財政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參加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
(四)參加省財政廳授權的網絡培訓機構的網絡繼續教育培訓;
(五)財政、人社部門共同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采用的課程、教學方法,應當適應會計工作要求和特點。同時,各地財政部門要結合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新形勢、新特點,積極推行“互聯網+”會計技能培訓,逐步普及網絡繼續教育,不斷提高繼續教育的便利及質效,提升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學分登記
第十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少于90學分。其中,專業科目一般不少于總學分的三分之二。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不得結轉以后年度。
第十四條 參加繼續教育,其學分計量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具體標準如下: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或被錄取的,折算為90學分;
(二)參加全國或省級高端會計人才考試被錄取的,折算為90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中專以上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為90學分;
(四)獨立承擔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項研究課題的課題主持人折算為90學分,其他參與人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五)獨立在有國內統一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報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的,每篇論文折算為3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為3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10學分;
(六)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為9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為9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為60學分;
(七)參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或審核備案的會計類專業會議、培訓,及省財政廳授權的面授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組織開展的會計培訓,每天折算10學分;
(八)參加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按照全省統一的學分標準計量;
(九)參加省財政廳授權的網絡繼續教育培訓,每學1學時,折算為1學分。
第十五條 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
用人單位組織開展的會計類專業會議、培訓,應當提前將會議的日程安排、具體內容和培訓的課程計劃、考核辦法等報送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備案,并在結束后將參會(訓)人員名單、考核結果報送同級財政部門,方可有效登記學分。
省財政廳建立全省統一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管理系統,市(州)、縣財政部門應對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取得的學分進行登記,如實記載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繼續教育登記采用以下方式:
(一)參加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議、培訓或會計專業技術人員通過會計類考試,縣級以上財政部門應在系統中錄入或導入數據,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組織的繼續教育,市(州)、縣財政部門根據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報送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在系統中錄入或導入數據,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三)除上述外,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第十一條五款規定的財政、人社共同認可的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可持相關資料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
第五章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授權和管理
第十六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教學設施,面授教育機構還應有相應的教學場所;
(二)擁有與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學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能夠完成所承擔的繼續教育任務,保證教學質量;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財政、人社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會計行業組織(團體)、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中心)等在開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面授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將相關的資質文件提交同級財政部門審核,通過審核后報送省財政廳。省財政廳根據相關規定,復核各地財政部門。上報的面授繼續教育培訓機構,對于符合條件、管理規范的面授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簽訂委托培訓協議,完成面授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授權工作。
省財政廳根據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特點,按照相關規定采取適當方式遴選網絡繼續教育機構,簽訂委托培訓合同并向社會公示,完成網絡繼續教育機構授權工作。
通過授權的繼續教育機構應在每年4月30前向省財政廳報送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八條 經授權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
第十九條 經授權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高理論水平的業務骨干和專家學者,建立繼續教育師資庫。
第二十條 經授權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檔案,根據考試或考核結果如實出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并在培訓結束后及時按照要求將有關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 經授權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
(二)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
(三)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
第六章 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職稱申報、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與評價,并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的依據之一,并納入其信用信息檔案。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對授權的對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向會計人員強行推銷、搭售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教材。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所在地會計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教學質量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承擔下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六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發生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行為,財政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5年,至2024年7月1日止。2015年12月29日印發的《青海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青財會字[2015]2294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