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果洛藏族自治州稅務局關于房地產交易計稅價格核定系統上線有關事項的通告
為更好的減輕納稅人辦稅負擔,強化納稅服務成效,規范存量房交易行為,提升存量房交易稅(費)征管質量,遏制房產交易“陰陽合同”行為,促進全州房地產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堵塞稅收漏洞,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存量房交易稅收征管工作的通知》(稅總法〔2013〕129號)文件要求。自2022年10月15日起,我州正式上線房地產交易計稅價格核定系統。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本《通告》適用于全州范圍內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的核定。
二、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
存量房交易計稅價格,以交易雙方簽訂的合同標的物為依據,以房地產交易計稅價格核定系統中的相應價格為參考標準,按照孰高原則確定計稅依據;對存量房交易中能提供具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報告,以評估報告中的存量房價格為依據,并以房地產交易計稅價格核定系統中的相應價格為參考標準,按照孰高原則確定存量房交易計稅依據;對房產交易中沒有交易價格的,例如贈送、交換等,其計稅依據按照房地產交易計稅價格核定系統中相應地段的存量房價格確定。
三、爭議處理
納稅人對存量房核定計稅價格有異議的,可采取以下方式解決: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納稅人向房地產交易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復核申請并提供證據資料;主管稅務機關經核查后出具復核結論,并根據復核結論確定的計稅價格征稅。
(二)納稅人可委托具有資質并在本省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登記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估價。主管稅務機關參考估價機構出具的結論確定計稅價格,主管稅務機關如對評估報告有異議,可提請行業主管部門對評估過程的合法性和評估方法選用的正確性、合理性進行審核。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一百條規定,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納稅人依照稅務房地產核價系統核定的計稅價格繳納稅款或提供相應的納稅擔保后,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四、法律責任
存量房交易雙方應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對訂立虛假合同低報成交價格、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等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執行。
五、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2022年10月15日起施行。存量房交易時間以買賣雙方簽訂存量房買賣合同的時間為準。
特此通告。
國家稅務總局果洛藏族自治州稅務局
2022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