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海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落實好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青人社廳函〔2022〕576號 2022-10-24
各市、自治州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發展改革委、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各市、自治州、西寧經濟技術開發區稅務局:
為進一步落實好《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等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2022〕31號)要求,切實發揮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效果,促進保市場主體保就業保民生,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發〔2022〕50號)精神,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嚴格按照《關于擴大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實施范圍等問題的通知》(青人社廳發〔2022〕68號)要求,落實階段性緩繳政策實施范圍,確保覆蓋本地區所有受疫情影響較大、生產經營困難的中小微企業、以單位方式參保的個體工商戶、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事業單位及各類社會組織。
二、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到期后,企業可在2023年底前采取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補繳緩繳的社會保險費。補繳期間免收滯納金。
三、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提供社保繳費查詢、出具繳費證明時,對企業按照政策規定緩繳、補繳期間認定為正常繳費狀態,不得作欠費處理。企業緩繳期間,要依法履行代扣代繳職工個人繳費義務。已依法代扣代繳的,職工個人繳費狀態認定為正常繳費。同時,要主動配合當地相關部門,妥善處理與職工落戶、購房、購車以及子女入學資格等政策的銜接問題。
四、各地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解讀力度,針對不同行業、不同企業以及靈活就業人員特點,提高宣傳的針對性和精準度,確保政策“應知盡知”。通過適時發布緩繳數據信息、采訪報道企業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強政策實施效果宣傳。
五、要進一步優化經辦服務,對符合緩繳政策要求的市場主體,積極主動對接,分類做好服務保障。各部門要加強數據共享,實現企業“即申即享”,減輕企業事務性負擔。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發展改革、財政、稅務等部門要進一步加強配合,更好發揮工作合力,促進階段性緩繳社會保險費政策取得實效。政策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要及時報告。
青海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青海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青海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202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