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征求《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見稿)》意見建議的通知
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加大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以下簡稱“數電票”)力度,經國家稅務總局同意,決定在青海省開展數電票試點工作。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起草了《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現廣泛征求意見建議,歡迎社會各界、有關單位和公民個人提出意見建議。如有意見建議可通過書面、電子郵箱等方式向我局反饋。意見建議征集截至日期為2023年10月20日18:00。
聯系人:李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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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1.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見稿)
2.數電票樣式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2023年10月19日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試點工作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 號
為落實中辦、國辦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深化稅收征管改革的意見》要求,加大推廣使用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以下簡稱“數電票”)力度,經國家稅務總局同意,決定在青海省開展數電票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自2023年11月1日起,在青海省的部分納稅人中開展數電票試點,使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的納稅人為試點納稅人,具體范圍由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確定。其中,試點納稅人根據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發票開具情形和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使用情形分別適用本公告相應條款。
青海省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受票方范圍為全國,并作為受票方接收全國其他數電票試點省(區、市)納稅人開具的數電票,具體以各試點省(區、市)稅務機關公告為準。
按照有關規定不使用網絡辦稅或不具備網絡條件的納稅人暫不納入試點范圍。此外,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納稅人暫不納入試點:
(一)存在嚴重涉稅違法失信行為;
(二)存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發票風險;
(三)經稅收大數據分析發現重大涉稅風險。
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通過以下地址登錄:
https://etax.qinghai.chinatax.gov.cn
或https://tpass.qinghai.chinatax.gov.cn:8443/
二、數電票的法律效力、基本用途等與現有紙質發票相同。其中,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字樣的數電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現有增值稅專用發票相同;帶有“普通發票”字樣的數電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現有普通發票相同;帶有“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字樣的數電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現有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相同;帶有“鐵路電子客票”字樣的數電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現有鐵路車票相同。
三、青海省數電票由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監制。數電票無聯次,基本內容包括:發票號碼、開票日期、購買方信息、銷售方信息、項目名稱、規格型號、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稅率/征收率、稅額、合計、價稅合計(大寫、小寫)、備注、開票人等。
其中,試點納稅人從事特定行業、發生特定應稅行為及特定應用場景業務(包括:稀土、建筑服務、旅客運輸服務、貨物運輸服務、不動產銷售、不動產經營租賃服務、農產品收購、光伏收購、代收車船稅、自產農產品銷售、差額征稅、成品油、民航、鐵路等)的,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提供了上述對應特定業務的數電票樣式,試點納稅人應按照發票開具有關規定使用特定業務數電票。數電票樣式見附件1。
四、數電票的發票號碼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歷年度后兩位,第3-4位代表青海省行政區劃代碼,第5位代表數電票開具渠道等信息,其余代表順序編碼等信息。
五、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支持開具增值稅紙質專用發票(以下簡稱“紙質專票”)和增值稅紙質普通發票(折疊票,以下簡稱“紙質普票”)。
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與現有紙質專票、紙質普票相同。其中,發票密碼區不再展示發票密文,改為展示電子發票服務平臺賦予的20位發票號碼及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網址。
六、試點納稅人通過實人認證等方式進行身份驗證后,無需使用稅控專用設備即可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無需進行發票驗舊操作。其中,數電票無需進行發票票種核定和發票領用。
七、稅務機關對使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發票的試點納稅人開票實行發票總額度管理。發票總額度,是指一個自然月內,試點納稅人發票開具總金額(不含增值稅)的上限額度。
(一)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的數電票、紙質專票、紙質普票、以及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紙質專票、紙質普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增值稅電子專用發票和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共用同一個發票總額度。
(二)稅務機關依據試點納稅人的稅收風險程度、納稅信用級別、實際經營情況等因素,確定初始發票額度,并進行定期調整、臨時調整或人工調整。
定期調整是指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每月自動對試點納稅人當月發票總額度進行調整。
臨時調整是指稅收風險程度較低的試點納稅人當月開具發票金額首次達到當月發票總額度一定比例時,電子發票服務平臺自動為其臨時增加一次當月發票總額度。
人工調整是指試點納稅人因實際經營情況發生變化申請調整發票總額度,主管稅務機關依法依規審核未發現異常的,為納稅人調整發票總額度。
(三)試點納稅人在增值稅申報期內,完成增值稅申報前,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中可以在上月剩余發票額度且不超過當月發票總額度的范圍內開具發票。試點納稅人按規定完成增值稅申報且比對通過后,在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中可以按照剩余可用發票額度開具發票。
八、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自動歸集發票數據,供試點納稅人進行發票的查詢、查驗、下載、打印和用途確認,并提供稅收政策查詢、發票總額度調整申請、發票風險提示等功能。
自然人從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取得、申請代開的數電票,通過個人所得稅APP以“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為標識自動歸集,自然人可在個人所得稅APP中查看、導出、下載和拒收發票,并使用掃碼開票、發票抬頭信息維護、向任職受雇單位定向推送等功能。
九、試點納稅人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自動交付數電票,也可通過電子郵件、二維碼等方式自行交付數電票。
受票方為試點納稅人的,數電票將自動交付至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受票方為自然人的,數電票將自動交付至個人所得稅APP。
十、試點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使用發票用途確認、風險提示、信息下載等功能,不再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使用上述功能。
試點納稅人取得帶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普通發票”“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鐵路電子客票”字樣的數電票、紙質專票和紙質普票等符合規定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如需用于申報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或申請出口退稅、代辦退稅的,應當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確認用途。非試點納稅人繼續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使用相關增值稅扣稅憑證功能。納稅人確認用途有誤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更正。
十一、試點納稅人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對符合規定的農產品增值稅扣稅憑證進行用途確認,計算用于抵扣的進項稅額。其中,試點納稅人購進用于生產或者委托加工13%稅率貨物的農產品,可以由主管稅務機關開通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確認功能,在生產領用當期計算加計扣除農產品進項稅額。
十二、試點納稅人可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標記發票入賬標識。納稅人以數電票報銷入賬歸檔的,按照財政和檔案部門的相關規定執行。
十三、試點納稅人發生開票有誤、銷貨退回、服務中止、銷售折讓等情形,需要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開具紅字數電票或紅字紙質發票的,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確認及入賬確認的,開票方填開并提交《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以下簡稱《確認單》,見附件2)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依據《確認單》自動全額開具紅字數電票,或由開票方全額開具紅字紙質發票,無需受票方確認。
(二)受票方已進行用途確認或入賬確認的,開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開并提交《確認單》,經對方確認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依據《確認單》自動開具紅字數電票,或由開票方開具紅字紙質發票。
受票方已將發票用于增值稅申報抵扣的,應暫依《確認單》所列增值稅稅額從當期進項稅額中轉出,待取得開票方開具的紅字發票后,與《確認單》一并作為記賬憑證。
十四、納稅人發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紅字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2016年第47號)第一條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在新辦納稅人中實行增值稅專用發票電子化有關事項的公告》(2020年第22號)第七條規定情形的,購買方為試點納稅人時,購買方可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填開并提交《開具紅字增值稅專用發票信息表》;銷售方為試點納稅人且購買方為非試點納稅人時,購買方可通過增值稅發票綜合服務平臺填開并提交《確認單》,或對接收的《確認單》進行確認。
十五、單位和個人可以通過電子發票服務平臺稅務數字賬戶或全國增值稅發票查驗平臺(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免費查驗數電票信息。
十六、電子發票服務平臺暫不支持開具機動車(含二手車)、通行費等特定業務數電票,開具上述發票功能的上線時間另行公告。
相關發票功能上線前,納稅人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收費公路通行費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卷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以及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票軟件中機動車發票開具模塊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包括紙質發票、電子發票)。
十七、納稅人應當依法依規、誠信如實使用數電票,并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稅務機關依法加強稅收監管和風險防范,嚴厲打擊虛開、虛抵、偷逃騙稅等涉稅違法犯罪行為。
十八、本公告自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4號)、《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關于進一步開展全面數字化的電子發票受票試點工作的公告》(2022年第6號)同時廢止。此前未處理的事項,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數電票樣式
2.紅字發票信息確認單
國家稅務總局青海省稅務局
2023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