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青海省省屬監管企業合規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省屬監管企業,各市(州)政府國資委:
《青海省省屬監管企業合規管理辦法》已經2023年第6次委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青海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2023年12月15日
青海省省屬監管企業合規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深化法治國企建設,推動省屬監管企業加強合規管理,切實防控風險,有力保障深化改革與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參照《中央企業合規管理辦法》《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青海省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根據青海省人民政府授權履行出資人職責和受托監管的省屬監管企業。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合規,是指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符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監管規定、行業準則和國際條約、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相關規章制度等要求。
本辦法所稱合規風險,是指企業及其員工在經營管理過程中因違規行為引發法律責任、造成經濟或者聲譽損失以及其他負面影響的可能性。
本辦法所稱合規管理,是指企業以有效防控合規風險為目的,以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為導向,以企業經營管理行為和員工履職行為為對象,開展的包括建立合規制度、完善運行機制、培育合規文化、強化監督問責等有組織、有計劃的管理活動。
第四條 省國資委負責指導、監督省屬監管企業合規管理工作,對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情況及其有效性進行考核評價,依據相關規定對違規行為開展責任追究。
第五條 省屬監管企業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建立健全合規管理體系:
(一)堅持黨的領導。充分發揮省屬監管企業黨委領導作用,落實全面依法治國戰略部署有關要求,把黨的領導貫穿合規管理全過程。
(二)堅持全面覆蓋。將合規要求覆蓋生產經營各業務領域、各環節,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全流程,落實到各部門、各單位和全體員工,實現多方聯動、上下貫通。
(三)堅持權責清晰。按照“管業務必須管合規”要求,明確業務及職能部門、合規管理部門和監督部門職責,嚴格落實員工合規責任,對違規行為嚴肅問責。
(四)堅持務實高效。建立健全符合省屬監管企業實際的合規管理體系,突出對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重要人員的管理,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化手段,切實提高管理效能。
第六條 省屬監管企業應當健全合規管理制度,完善合規管理組織架構,明確合規管理責任,加強合規和誠信文化建設,全面構建合規管理體系,有效防控合規風險,確保企業依法合規、誠實守信經營。
第七條 省屬監管企業應當在機構、人員、經費、技術等方面做好工作安排并納入年度綜合計劃,為合規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條件,保障相關工作有序開展。
第二章 組織和職責
第八條 省屬監管企業黨委發揮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的領導作用,推動合規要求在本企業得到嚴格遵循和落實,不斷提升依法合規經營管理水平。
省屬監管企業應當嚴格遵守黨內法規制度,企業黨建工作機構在黨委領導下,按照有關規定履行相應職責,推動相關黨內法規及黨紀法律的有效貫徹落實。
第九條 省屬監管企業董事會發揮定戰略、作決策、防風險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議批準合規管理基本制度、體系建設方案和年度報告等。
(二)研究決定合規管理重大事項。
(三)推動完善合規管理體系并對其有效性進行評價。
(四)決定合規管理部門設置及職責。
(五)公司章程等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條 省屬監管企業經理層發揮謀經營、抓落實、強管理作用,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擬訂合規管理體系建設方案,經董事會批準后組織實施。
(二)擬訂合規管理基本制度,批準年度計劃等,組織制定合規管理具體制度。
(三)組織應對重大合規風險事件。
(四)指導監督各部門、各分支機構、所屬企業合規管理工作。
(五)公司章程等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一條 省屬監管企業主要負責人作為推進法治建設第一責任人,應當切實履行依法合規經營管理重要組織者、推動者和實踐者的職責,積極推進合規管理各項工作。
第十二條 省屬監管企業設立合規委員會,可與審計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企業法治建設領導小組等合署辦公,承擔合規管理的組織領導和統籌協調工作。
合規委員會履行如下工作職責:
(一)統籌協調合規管理工作。
(二)定期召開會議。
(三)研究解決重點難點問題。
第十三條 省屬監管企業應設立首席合規官,不新增領導崗位和職數,由總法律顧問或具有從事法律工作經驗的中層以上的領導兼任,對企業主要負責人負責,領導合規管理部門組織開展相關工作,指導所屬企業加強合規管理。
首席合規官履行如下工作職責:
(一)組織制訂合規管理戰略規劃。
(二)參與企業重大決策并提出合規意見。
(三)領導合規管理部門開展工作。
(四)向董事會和總經理匯報合規管理重大事項。
(五)召集和主持合規聯席會議。
(六)組織起草合規管理年度報告。
(七)公司章程、董事會或合規委員會確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四條 省屬監管企業業務及職能部門承擔合規管理主體責任,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部門業務合規管理制度和流程,開展本領域合規風險識別評估,編制風險清單和應對預案。
(二)定期梳理重點崗位合規風險,將合規要求納入崗位職責。
(三)負責本部門經營管理行為的合規審查。
(四)及時報告合規風險,組織或者配合開展應對處置。
(五)組織或者配合開展違規問題調查和整改。
(六)公司章程等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五條 省屬監管企業合規管理部門牽頭負責本企業合規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組織研究起草基本制度、具體制度、工作計劃和工作報告等。
(二)牽頭開展合規風險識別、預警和應對處置,根據董事會授權開展合規管理體系有效性評價。
(三)負責規章制度、經濟合同、重大決策合規審查。
(四)受理職責范圍內的違規舉報,組織或參與對違規事件的調查,并提出處理建議。
(五)組織或者協助業務及職能部門開展合規培訓,受理合規咨詢,推進合規管理信息化建設。
(六)公司章程等規定的其他合規管理職責。
第十六條 省屬監管企業應當在合規管理部門配備與經營規模、業務范圍、風險水平相適應的專職合規管理人員。企業應當在業務及職能部門設置合規管理員,由業務骨干擔任,接受合規管理部門業務指導和培訓,提升專業化水平。合規委員會委員、首席合規官、專兼職合規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合規管理事項負有勤勉盡責義務。
擔任合規管理員應符合以下任職條件:
(一)熟悉本部門內部業務工作。
(二)具備一定的合規管理知識和能力。
(三)有較強的統籌協調能力。
第十七條 省屬監管企業紀檢監察機構和審計、巡視巡察、監督追責等部門依據有關規定,在職權范圍內對合規要求落實情況進行監督,對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按照規定開展責任追究。
第十八條 省屬監管企業應當積極引導、支持律師事務所等第三方機構充分參與企業合規管理工作,強化法律服務保障職能,推動完善企業合規管理體系,防范化解企業合規經營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