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財政局、省直部門、中央駐青單位,各社會團體、企業、中介機構:
為深入學習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管理規定》(財會〔2018〕10號)相關要求,進一步規范做好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省財政廳對《青海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青財會字〔2019〕1001號)進行了修訂,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附件:青海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2024年8月29日
青海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保障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權益,不斷提高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素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5號)、《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財會〔2018〕10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機關、事業、各類企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等組織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或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簡稱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當緊密結合經濟社會發展和會計行業發展要求,以能力建設為核心,突出針對性、實用性,兼顧系統性、前瞻性,為我省經濟社會和會計行業發展提供人才保證和智力支持。
第四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以人為本,按需施教。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面向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更新知識、拓展技能,完善知識結構、全面提高素質。
(二)突出重點,提高能力。把握會計行業發展趨勢和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從業基本要求,引導會計專業技術人員樹立誠信理念、提高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全面提升專業勝任能力。
(三)加強指導,創新機制。統籌教育資源,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繼續教育,不斷豐富繼續教育內容,創新繼續教育方式,提高繼續教育質量,形成政府部門規劃指導、社會力量積極參與、用人單位支持配合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新格局。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享有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和接受繼續教育的義務。
第六條 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應當自取得會計專業技術資格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不具有會計專業技術資格但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應當自從事會計工作的次年開始參加繼續教育,并在規定時間內取得規定學分。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七條 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實行統一規劃、分級負責管理的體制,省財政廳牽頭制定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的管理辦法,并指導監督全省開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主管部門,按照管理權限,分別負責屬地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政策制定、實施、監督檢查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綜合管理、統籌協調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八條 省財政廳根據全國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定制定我省實施辦法,根據財政部發布的教育規劃和工作要點制定年度教育計劃。各地要按照全省統一部署,制定、實施本地區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方案。
第九條 各地財政部門審核屬地會計繼續教育機構(面授)并上報省財政廳,經省財政廳備案后,對于符合條件、管理規范的面授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由各地財政部門按相關規定組織委托培訓,省財政廳對培訓情況進行復核或抽查。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網絡)由省財政廳根據相關規定采取適當方式確定,并向社會公示后予以委托。各級財政部門要對同級單位組織開展的財會人員參加需記抵扣年度學分的會計類專業會議、培訓情況進行審核登記。
第三章 內容與形式
第十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內容包括公需科目和專業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專業技術人員應當普遍掌握的思想政治、法律法規、政策理論、職業道德、技術信息等基本知識及數字技術、知識產權、綠色低碳、新質生產力等通識知識。
專業科目分為專業通識知識、專業核心知識和專業拓展知識三個類別,包括會計職業道德、會計法治、會計改革與發展、企業財務會計、政府及非營利組織會計、農村會計、管理會計、內部控制、財務管理、稅收實務、會計信息化、可持續信息披露、審計基礎、金融基礎、財經相關法規及其他財會財經熱點。
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定期發布的繼續教育公需科目指南、專業科目指南及我省有關規定,省財政廳確定全省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的內容。
第十一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可以結合自身實際選擇參加繼續教育的方式,具體形式包括:
(一)參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高端會計人才培訓、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會計類專業會議等;
(二)參加經委托的面授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經備案的用人單位組織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高一級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承擔財政部門或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或在經新聞出版部門批準的有正規發行刊號(CN)的經濟、管理類期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參加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師、稅務師等繼續教育培訓;
(四)參加省財政廳委托的網絡培訓機構的網絡繼續教育培訓;
(五)參加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資產評估師協會舉辦的面授培訓班及在協會備案并認可的繼續教育培訓;
(六)財政、人社部門共同認可的其他形式。
第十二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采用的課程、教學方法,應當適應會計工作要求和特點。同時,各地財政部門要結合會計人員繼續教育的新形勢、新特點,積極推行“互聯網+”會計技能培訓,逐步普及網絡繼續教育,不斷提高繼續教育的便利及質效,提升繼續教育教學和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第四章 學分登記
第十三條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實行學分制管理,每年參加繼續教育培訓取得的總學分(總學時)不少于135學分(學時),其中公需科目學分(學時)不少于45學分(學時),專業科目學分(學時)不少于90學分(學時)。
會計專業技術人員須按時在年內完成本年度繼續教育培訓,獲得的繼續教育學時不得結轉或順延至下一年度。
第十四條 參加繼續教育,其學分計量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具體標準如下:
(一)參加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等會計相關考試,每通過一科考試或被錄取的,折算專業課90學分(以合格證書為準);
(二)參加全國或省級高端會計人才考試被錄取的,折算專業課90學分;
(三)參加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會計類專業學歷(學位)教育,通過當年度一門學習課程考試或考核的,折算專業課90學分;
(四)獨立承擔財政部門及相關行業組織(團體)的會計類研究課題,課題結項的,每項研究課題主持人每年折算90學分;其他參與人員每年折算60學分;
(五)當年度在新聞出版部門批準、有正規發行刊號的期刊上發表會計類論文(以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新聞機構查詢中公布的期刊為認定依據),每篇論文折算10學分;與他人合作發表的,每人每篇論文的第一作者折算5學分,每年最多折算20學分。SCI、SSCI、EI、CSSCI論文參照執行;
(六)獨立公開出版會計類書籍的,每本會計類書籍折算30學分;與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會計類書籍的第一作者折算20學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10學分。每人每年度最多折算40學分;
(七)參加縣級以上財政部門組織或審核備案的會計類專業會議、培訓,及省財政廳委托的面授繼續教育培訓機構組織開展的會計培訓,每天折算7學分;
(八)參加其他形式的繼續教育,按照全省統一的學分標準計量;
(九)參加省財政廳委托的網絡繼續教育培訓,按照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完成網絡課程時長(學時)認定學分。
第十五條 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實行登記管理。
用人單位組織開展的會計類專業會議、培訓,應在每年6月1日前將會議的日程安排、具體內容和培訓的課程計劃、考核辦法等報送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審核備案,并在結束后將參會(訓)人員名單、考核結果報送同級財政部門,方可有效登記學分。
繼續教育登記采用以下方式:
(一)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省直部門向省財政廳提交線下培訓相關文件,其他部門向屬地同級財政局提交線下培訓相關文件,并統一匯總上報省財政廳報備。需提交的線下培訓相關文件包含會議培訓文件、培訓課程安排、簽到情況等。
(二)省財政廳根據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或用人單位報送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信息,在系統中錄入或導入數據,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辦理繼續教育事項登記并按人社部門要求按時推送會計專業繼續教育相關數據。
(三)學分審核、復核、折算不得延至下一年。
第五章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的管理
第十六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必須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備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教學設施,面授教育機構還應有相應的教學場所;
(二)擁有與承擔繼續教育相適應的師資隊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學計劃、管理制度和其他相關制度;
(四)能夠完成所承擔的繼續教育任務,保證教學質量;
(五)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財政部門應當充分發揮會計行業組織(團體)、各類繼續教育培訓基地(中心)等在開展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勵、引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單位參與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工作。
第十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采取適當方式選擇會計繼續教育機構,與繼續教育機構簽訂政府采購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委托會計繼續教育機構開展繼續教育活動。
委托的繼續教育機構應在每年4月30日前向各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工作計劃,應同時提供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二、三、五項明確的相關材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按照層級管理,統一匯總上報省財政廳備案管理。
第十八條 委托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認真實施繼續教育教學計劃,向社會公開繼續教育的范圍、內容、收費項目及標準等情況。
第十九條 委托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按照專兼職結合的原則,聘請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高理論水平的業務骨干和專家學者,建立繼續教育師資庫。
第二十條 委托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應當建立健全繼續教育培訓檔案,根據考試或考核結果如實出具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證明,并在培訓結束后及時按照要求將有關情況報送同級財政部門進行備案。
第二十一條 委托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采取虛假、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招攬生源;
(二)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組織旅游或者進行其他高消費活動;
(三)以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名義亂收費或者只收費不培訓。
第六章 考核與評價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本單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與使用、晉升相銜接的激勵機制,將參加繼續教育情況作為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考核評價、職稱申報、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會計專業技術人員參加繼續教育情況的考核與評價,將考核、評價結果作為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或評審、先進會計工作者評選、高端會計人才選拔等重要依據,并納入其信用信息檔案。
對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或參加繼續教育未取得規定學分的會計專業技術人員,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依規責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依法依規對委托的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用人單位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五條 財政部門應當定期組織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所在地會計繼續教育機構進行教學質量評估,評估結果作為承擔下年度繼續教育任務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六條 會計繼續教育機構發生本規定第二十一條行為,財政部門依法依規進行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10年,至2034年12月31日止。《青海省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實施辦法》(青財會字〔2019〕1001號)自2025年1月1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