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研發活動的形式
企業研發活動一般分為自主研發、委托研發、合作研發、集中研發以及以上方式的組合。
1.自主研發。是指企業主要依靠自己的資源,獨立進行研發,并在研發項目的主要方面擁有完全獨立的知識產權。
2.委托研發。是指被委托單位或機構基于企業委托而開發的項目。企業以支付報酬的形式獲得被委托單位或機構的成果。
3.合作研發。是指立項企業通過契約的形式與其他企業共同對同一項目的不同領域分別投入資金、技術、人力等,共同完成研發項目。
4.集中研發。是指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單個企業難以獨立承擔,或者研發力量集中在企業集團,由企業集團統籌管理研發的項目進行集中開發。
不同類型的研發活動對研發費用歸集的要求不盡相同,企業在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時要注意區分。
委托研發與合作研發的區別
有些大型的研究開發項目,往往不是企業自身獨立完成,需要與其他單位進行合作。由于委托研發和合作研發適用的加計扣除不一致,為了準確享受政策,財務人員需要明確研發項目是委托開發,還是合作開發。
委托研發指被委托人基于他人委托而開發的項目。委托人以支付報酬的形式獲得被委托人的研發成果的所有權。委托項目的特點是研發經費受委托人支配,項目成果必須體現委托人的意志和實現委托人的使用目的。
合作研發是指研發立項企業通過契約的形式與其他企業共同對項目的某一個關鍵領域分別投入資金、技術、人力,共同參與產生智力成果的創作活動,共同完成研發項目。合作研發共同完成的知識產權,其歸屬由合同約定,如果合同沒有約定的,由合作各方共同所有。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合作方應該擁有合作研發項目成果的所有權。合作各方應直接參與研發活動,而非僅提供咨詢、物質條件或其他輔助性活動。
除了委托指向的具體技術指標、研發時間和合同的常規條款外,最后還有一條關于知識產權的歸屬問題,或規定雙方共有,或規定一方擁有。只有委托方部分或全部擁有時,才可按照委托研發享受加計扣除政策。若知識產權最后屬于受托方,則不能按照委托研發享受加計扣除政策。
合作開發在合同中應注明,雙方分別投入、各自承擔費用、知識產權雙方共有或各自擁有自己的研究成果的知識產權。
委托研發與合作研發項目的合同需經科技主管部門登記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5年第97號公告留存備查資料要求,委托研發、合作研發的合同需經科技主管部門登記。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予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加強企業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發〔2017〕106號) 規定:各級稅務部門和科技部門要簡化管理方式,優化操作流程,確保政策落地。優化委托研發與合作研發項目合同登記管理方式,堅持“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凡研發項目合同具備技術合同登記的實質性要素,僅在形式上與技術合同示范文本存在差異的,也應予以登記,不得要求企業重新按照技術合同示范文本進行修改報送。
企業委托關聯方和非關聯方管理要求的區別
委托方委托關聯方開展研發活動的,受托方需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過程中實際發生的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比如,A企業2017年委托其B關聯企業研發,假設該研發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相關條件。A企業支付給B企業100萬元。B企業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其中按可加計扣除口徑歸集的費用為85萬元),利潤10萬元。2017年,A企業可加計扣除的金額為100×80%×50%=40萬元,B企業應向A企業提供實際發生費用90萬元的情況。
委托非關聯方研發,考慮到涉及商業秘密等原因,財稅〔2015〕119號規定,委托方加計扣除時不再需要提供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加計扣除的規定
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開展研發活動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研發活動發生費用的80%作為加計扣除基數。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在稅前加計扣除。其中“研發活動發生費用”是指委托方實際支付給受托方的費用。無論委托方是否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計扣除。
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加計扣除的規定
財稅〔2018〕64號第一條明確,委托境外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委托境外研發費用不超過境內符合條件的研發費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上述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委托境外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其他政策口徑和管理要求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7〕34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等文件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