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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流程

2018-07-04 14:02     來源:中國會計網     

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流程如下所示:

及年度匯繳申報表相關內容講解

(一)、企業所得稅匯繳期限

1、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

2、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3、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獨立的納稅年度。(《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三條)納稅人在年度中間發生解散、破產、撤銷等終止生產經營情形,需進行企業所得稅清算的,應在清算前報告主管稅務機關,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進行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企業所得稅款;

4、納稅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自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二)、企業所得稅匯繳范圍

凡在納稅年度內從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經營),或在納稅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無論是否在減稅、免稅期間,也無論盈利或虧損,均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進行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范圍包括:1、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納稅人

2、實行企業所得稅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方式納稅人

3、按《公司法》、《企業破產法》等規定需要進行清算的企業

4、企業重組中需要按清算處理的企業。

注:實行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

(三)、匯總、合并納稅企業的匯繳規定

匯總企業

1、政策規定:

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不具有法人資格的營業機構的,應當匯總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條)

匯總納稅企業實行"統一計算、分級管理、就地預繳、匯總清算、財政調庫"的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國稅發[2008]28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暫行規定》第三條)

匯總清算,是指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抵減總機構、分支機構當年已就地分期預繳的企業所得稅款后,多退少補稅款。

2、清算要求:

(1)總機構:實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由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所得稅額的總機構,在匯算清繳期內向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進行匯算清繳。

總機構在匯繳申報資料報送上除正常申報資料外,具體還應報送:

A《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B各地分支機構已預繳企業所得稅稅票復印件

C匯繳年度的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告

D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職工工資總額情況說明(含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構成及相關證明、工資發放情況,如企業職工工資與上年相比有重大調整的,應單獨說明情況)等相關資料。

(2)分支機構:分支機構不進行匯算清繳,但應將分支機構的營業收支等情況在報總機構統一匯算清繳前報送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申核。

這里分支機構是指各地二級分支機構。因為總機構和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的二級分支機構,就地分期預繳企業所得稅(國稅發[2008]28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

二級機構的判定標準:二級分支機構是指總機構對其財務、業務、人員等直接進行統一核算和管理的領取非法人營業執照的分支機構。(國稅函〔2009〕22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第一條)

(3)總機構應將分支機構及其所屬機構的營業收支納入總機構匯算清繳等情況報送各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

合并企業:

除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之間不得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二條)

1、國務院允許合并企業 : 經批準實行合并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集團,由集團母公司(以下簡稱匯繳企業)在匯算清繳期內,向匯繳企業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匯繳企業及各個成員企業合并計算填寫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以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有關資料及各個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統一辦理匯繳企業及其成員企業的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匯繳企業應根據匯算清繳的期限要求,自行確定其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有關資料的期限。成員企業向匯繳企業報送的上述資料,應經成員企業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審核。

2、取消合并納稅企業:取消合并納稅后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

企業集團取消了合并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后,截至2008年底,企業集團合并計算的累計虧損,屬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5年結轉期限內的,可分配給其合并成員企業(包括企業集團總部)在剩余結轉期限內,結轉彌補。(國稅總局公告2010(7)號)

企業集團應根據各成員企業截至2008年底的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中的盈虧情況,凡單獨計算是虧損的各成員企業,參與分配第一條所指的可繼續彌補的虧損;盈利企業不參與分配。(國稅總局公告2010(7)號)

(四)、企業所得稅匯繳項目審批及資料報送的相關規定

基本規定:

企業在納稅年度內無論盈利或者虧損,都應當依照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告和稅務機關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一百二十九條)

1、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

納稅申報表類型:

(1)適用于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填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

報送時間: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

(2)適用于核定應稅所得率征收的納稅人填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B類)》

報送時間: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

(3)適用于清算所得的納稅人填報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清算所得稅申報表》

報送時間: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

納稅申報表“稅款所屬期間”的規定:

“稅款所屬期間”:

(1)正常經營的納稅人,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2)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同年12月31日;

(3)納稅人年度中間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公歷當年1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的當月月末;

(4)納稅人年度中間開業且年度中間又發生合并、分立、破產、停業等情況的,填報實際生產經營之日的當月1日至實際停業或法院裁定并宣告破產之日的當月月末。

納稅申報表的審核:

主管稅務機關應結合納稅人企業所得稅預繳情況及日常征管情況,對納稅人報送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及其附表和其他有關資料進行初步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企業所得稅補、退稅或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納所得稅款等事項。

(國稅發[2009]79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

注:納稅人應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到稅務機關報送相關紙質資料,經稅務機關審核后,進行企業所得稅的網上年度納稅申報。

2、財務報表

為加強對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工作的管理,省局在稅收管理信息系統中,設置了“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種類核定”模塊和“財務報表接收”模塊。

(1)財務報表報送范圍:

已經辦理單位納稅人稅務登記,實行獨立核算的內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非企業單位納稅人,應當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辦理個體經營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以及個人獨資企業,實行查帳征收方式的,應當報送財務會計報表。

(2)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種類:

適用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

適用小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適用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報送資產負債表、利潤表。

適用行政事業單位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報送事業單位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

適用民間非盈利組織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報送民間非盈利組織資產負債表、業務活動表。

適用村集體經濟組織會計制度的納稅人,報送資產負債表、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3)財務會計報表的報送時間:

實行按月或按季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納稅人,其報表報送期限為月份或季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

實行按年度報送的,其報表報送期限為年度終了之日起15日內。

按規定應報送財務會計報表的納稅人,均應于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報送年度財務會計決算報告。

規定:網上報稅及重點稅源企業納稅人財務報表為按月報送

3、備案事項相關資料;

納稅人需要報經稅務機關審批、審核或備案的事項,應按有關程序、時限和要求報送材料等有關規定,在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前及時辦理。

(1)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項目分為審批類、備案類。

A審批類

列入審批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納稅人應提交相應資料,提出申請,經具有審批權限的稅務機關審批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權稅務機關審批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目前我省實行審批項目管理的:

(1)、下崗失業人員再就業稅收優惠;

(2)、轉制科研機構稅收優惠;

(3)、轉制文化體制改革企業;

(4)、廣播電視村村通稅收政策;

(5)、延長生產和裝配傷殘人員專門用品所得稅政策;

B備案類:事前備案類、事后備案類

事前備案類

列入事前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納稅人應于納稅申報之前,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稅務機關報送相關資料,提請備案,經稅務機關登記備案后執行。對需要事先向稅務機關備案而未按規定備案的,或者經稅務機關審核后不予備案的,納稅人不得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

事前備案類包括:

1、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稅;

2、綜合利用資源生產符合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產品所取得的收入,減按90%計入收入總額;

3、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

4、安置殘疾人員及國家鼓勵安置的其他就業人員所支付的工資加計扣除;

5、從事農林牧漁業項目的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6、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

7、從事符合條件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項目的所得免征、減征所得稅;

8、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所得稅;

9、小型微利企業20%稅率;

10、國家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11、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12、購置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投資額抵免所得額;

13、固定資產加速折舊;

14、其他減免稅(含軟件生產、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集成電路設計企業、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動漫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15、清潔發展機制項目實施所得稅政策。

16、其他需要事前備案的優惠項目。

事后備案類

列入事后備案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納稅人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稅收規定,自行享受稅收優惠,在年度納稅申報時,將相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1、國債利息收入;

2、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3、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取得的收入,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

4、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5、中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稅收優惠政策;

6、股權分置試點改革稅收優惠政策;

7、中國清潔發展機制基金取得的收入。

(2)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A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

1 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因銷售、轉讓、變賣固定資產、生產性生物資產、存貨發生的資產損失;

2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

3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

4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

5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通過證券交易場所、銀行間市場買賣債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6其他經國家稅務總局確認不需經稅務機關審批的其他資產損失。

B上述以外的資產損失,屬于需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C稅務機關受理企業當年的資產損失審批申請的截止日為本年度終了后第45日。企業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時申請審批的,經負責審批的稅務機關同意后可適當延期申請。

D企業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資產損失處理:

企業以前年度(包括2008年度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前年度)發生,按當時企業所得稅有關規定符合資產損失確認條件的損失,在當年因為各種原因未能扣除的,不能結轉在以后年度扣除;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追補確認在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年度扣除,而不能改變該項資產損失發生的所屬年度。(國稅函[2009]772號)

E股權投資損失的所得稅處理:

(1)企業對外進行權益性(以下簡稱股權)投資所發生的損失,在經確認的損失發生年度,作為企業損失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一次性扣除。

(2)本規定自2010年1月1日起執行。本規定發布以前,企業發生的尚未處理的股權投資損失,按照本規定,準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國稅總局公告(2010)6號)

4、總機構及分支機構基本情況、分支機構征稅方式、分支機構的預繳稅情況;

總機構在匯繳申報資料報送上除正常申報資料外,具體還應報送:

A《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B各地分支機構已預繳企業所得稅稅票復印件

C匯繳年度的企業財務會計決算報告

D總機構及各分支機構職工工資總額情況說明(含職工人數、職工工資總額構成及相關證明、工資發放情況,如企業職工工資與上年相比有重大調整的,應單獨說明情況)等相關資料。

5、委托中介機構代理納稅申報的,應出具雙方簽訂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機構出具的包括納稅調整的項目、原因、依據、計算過程、調整金額等內容的報告;

6、涉及關聯方業務往來的,同時報送《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房地產企業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差異調整報告

(1)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企業年度所得稅匯繳呢?表怎么填?)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須出具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2)開發產品完工以后,企業可在完工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前選擇確定計稅成本核算的終止日,不得滯后。凡已完工開發產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規定結算計稅成本,主管稅務機關有權確定或核定其計稅成本,據此進行納稅調整,并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對其進行處理。

開發產品完工的認定標準:

房地產開發企業建造、開發的開發產品,無論工程質量是否通過驗收合格,或是否辦理完工(竣工)備案手續以及會計決算手續,當企業開始辦理開發產品交付手續(包括入住手續)、或已開始實際投入使用時,為開發產品開始投入使用,應視為開發產品已經完工。房地產開發企業應按規定及時結算開發產品計稅成本,并計算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國稅函[2010]201號)

(五)、企業匯繳申報的相關注意事項

1、國稅發2009(79)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管理辦法》規定:

(1) 納稅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或備齊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資料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申請辦理延期納稅申報。

(2)納稅人在匯算清繳期內發現當年企業所得稅申報有誤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內重新辦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

(3) 納稅人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結清應補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納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辦理退稅,或者經納稅人同意后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4)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在匯算清繳期內補繳企業所得稅款的,應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辦理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手續。

(5)  納稅人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匯算清繳,或者未報送本辦法第八條所列資料的,按照稅收征管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2、國稅函[2010]14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工作的通知》

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口徑 :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精神,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及應納所得稅時,企業財務、會計處理辦法與稅法規定不一致的,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

(一)準備金稅前扣除的填報口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33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8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有關準備金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4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涉農貸款和中小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9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提取農業巨災風險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10號)的規定,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各類準備金,填報在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40行“20、其他”第4列“調減金額”。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十“資產減值準備項目調整明細表”填報口徑不變。

(二)資產損失稅前扣除填報口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以前年度未扣除的資產損失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772號)規定,企業資產損失發生年度扣除追補確認的損失后如出現虧損,應調整資產損失發生年度的虧損額,并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四“彌補虧損明細表”對應虧損年度的相應行次。

(三)不征稅收入的填報口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36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87號)規定,企業符合上述文件規定的不征稅收入,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一、收入類調整項目”第14行“13、不征稅收入”對應列次。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和資產,不得稅前扣除或折舊、攤銷,作相應納稅調整。其中,用于支出形成的費用,填報該表第38行“不征稅收入用于所支出形成的費用;其用于支出形成的資產,填報該表第41行項目下對應行次。

(四)免稅收入的填報口徑。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8號)規定,確認為免稅收入的期貨保障基金公司取得的相關收入,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五“稅收優惠明細表”“一、免稅收入”第5行“4、其他”。

(五)投資損失扣除填報口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88號)的規定,企業發生的投資(轉讓)損失應按實際確認或發生的當期扣除,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三“納稅調整明細表”相關行次,對于長期股權投資發生的損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十一“長期股權投資所得損失”“投資損失補充資料”的相關內容不再填報。

(六)稅收優惠填報口徑。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后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

(七)彌補虧損填報口徑。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總機構彌補分支機構2007年及以前年度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時,填報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四“彌補虧損明細表”第三列“合并分立企業轉入可彌補虧損額”對應行次。

(八)企業處置資產確認問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處置外購資產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是指企業處置該項資產不是以銷售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職工福利等費用支出性質,且購買后一般在一個納稅年度內處置。

(九)匯算清繳匯總口徑。《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30號)規定,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不進行匯算清繳。為全面反映企業所得稅稅源狀況、所得稅收入等情況,從2009年開始,各地稅務機關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匯總、分析、報告時,應包括核定定額征收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相關數據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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