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匯算清繳時企業應如何申報?
2018-07-04 14:09 來源:中國會計網
問題描述: 問:企業2011年4月對外借款,合同約定2012年4月支付全年利息。現企業還未收到利息,會計上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了2011年4月-12月的利息收入,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請問企業匯算清繳時企業應如何申報? 問題答復: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補充通知》(國稅函〔2008〕1081號)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填報說明中規定,第5行“4.未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的收入”:填報納稅人會計上按照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收入,但按照稅收規定不按照權責發生制確認收入,進行納稅調整的金額。第1列“賬載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確認的收入;第2列“稅收金額”填報納稅人按照稅收規定確認的應納稅收入;第3列“調增金額”填報納稅人納稅調整的金額;第4列“調減金額”填報納稅人納稅調減的金額。所以,企業應按上述規定填報附表三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的對應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