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會計準則規定,業務招待費作為企業生產、經營業務的合理費用,可以據實列支。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應重視業務招待費的納稅調整,防范涉稅風險。
一 合理界定業務招待費的范圍
一些納稅人對業務招待費的范圍、核算、稅前扣除等規定不太熟悉,甚至把禮品、禮金、回扣、個人消費等違規支出列入其中,不僅導致企業所得稅計算出現誤差,而且易產生涉稅風險。實踐中,業務招待費的支付范圍通常界定為餐飲、香煙、水果、食品、正常的娛樂活動等產生的費用支出。具體范圍包括:因生產經營需要而宴請或工作餐的開支、贈送紀念品的開支、發生的景點參觀費及其他費用的開支、發生的業務關系人員的差旅費開支。一般來講,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
二 計算業務招待費基數
根據稅法及會計準則的規定: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不僅包括利潤表中的營業收入,還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納稅人根據會計準則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以及根據稅收規定確認的視同銷售收入作為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基數,營業外收入不包括在內。
二是股權投資企業計算業務招待費的基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八條規定,對從事股權投資業務的企業(包括集團公司總部、創業投資企業等),其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可以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計算基數僅包括從被投資企業所分配的股息、紅利以及股權轉讓收入3項收入,不包括權益法核算的賬面投資收益,以及按公允價值計量金額資產的公允價值變動。
三是查補收入可以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的基數。《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第一條規定,查補收入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查補的收入屬于“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視同銷售收入”中的一種,在補充申報的時候,必然會填到“銷售(營業)收入合計”里,自然地作為計提業務招待費的基數。既然稅收上確認收入,就應該可以作為扣除基數進行稅收處理。
三 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計算
一是開辦(籌建)期間業務招待費的處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15號)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發生的與籌辦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計入企業籌辦費,并按有關規定在稅前扣除。二是生產經營期間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確定。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當年銷售(營業)收入×5‰。
四 納稅調整需要注意的事項
調整堅持孰低原則。
一是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招待費發生額×40%,即企業已在管理費用中實際列支的業務招待費發生額的40%部分。
二是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業務招待費發生額60%時,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業務招待費發生額-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即業務招待費發生額超過業務招待費扣除限額的差額。
三是業務招待費取得不合規發票的納稅調整及處理。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當年度實際發生的相關成本、費用,由于各種原因未能及時取得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該成本、費用的有效憑證。也就是說,對業務招待費取得不合規發票,企業在預繳季度所得稅時,可暫按賬面發生金額進行核算,不做納稅調整;但在匯算清繳時,應補充提供業務招待費合規發票,如末取得業務招待費合規發票則應進行納稅調整。
五 其他應注意的事項
一是業務招待費要與會議費區分。納稅人發生的與其經營活動有關的會議費,稅務機關要求提供證明資料的,應能夠提供證明其真實性的合法憑證,否則不得在稅前扣除。
二是業務招待費要與業務宣傳費區別。外購禮品用于贈送的,應作為業務招待費。如果禮品和贈品是納稅人自行生產或經過委托加工,對企業的形象、產品有標記及宣傳作用的,也可作為業務宣傳費。同時,要嚴格區分給客戶的回扣、賄賂等非法支出,以及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無關的職工福利、職工獎勵、企業銷售產品而產生的傭金和支付給個人的勞務支出,這些費用均不能作為業務招待費支出。
三是業務招待費要與誤餐費區別。誤餐費是企業職工因工作無法回企業食堂或者家中進餐而得到補償,而業務招待費是對外接待業務企業和個人而發生的吃、喝、用等費用,它的消費主體是企業以外的個人,不是本企業的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