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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8個匯算清繳問題送給即將年終決算的你

2018-07-05 14:00     來源:中國會計網     

  1.上年度財政補貼忘入賬,現在匯算清繳,如何入賬

  問:我公司上年度收到一筆財政補貼忘記入賬,現在匯算清繳前發現了,請問是計入匯算清繳中還是計入本年第一季度繳納所得稅?兩種情況那個合適?分錄如何做?

  答:稅務處理方面:在年度匯繳申報沒有結束之前,可以計入上年度,在匯繳期申報,這樣比較合適。

  會計處理方面:上年度收款未記賬,屬于會計差錯處理,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8號——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差錯更正》核算。第十二條 企業應當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錯,但確定前期差錯累積影響數不切實可行的除外。追溯重述法,是指在發現前期差錯時,視同該項前期差錯從未發生過,從而對財務報表相關項目進行更正的方法。

  借:銀行存款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營業外收入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所得稅

    貸:應交稅費-所得稅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借: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

    貸:盈余公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2.獨立核算分支機構,匯算清繳時須合并匯總納稅嗎

  問:我司有一分支機構平常都是自己交的企業所得稅,年度終了時也可以由其自己匯算清繳嗎?還是必須由總機構負責合并匯總納稅?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57號)規定:第十條  匯總納稅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由總機構匯總計算企業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扣除總機構和各分支機構已預繳的稅款,計算出應繳應退稅款,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匯總納稅企業在納稅年度內預繳企業所得稅稅款少于全年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的,應在匯算清繳期內由總、分機構分別結清應繳的企業所得稅稅款;預繳稅款超過應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按有關規定分別辦理退稅,或者經總、分機構同意后分別抵繳其下一年度應繳企業所得稅稅款。

  第十一條  匯總納稅企業匯算清繳時,總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和年度財務報表外,還應報送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各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各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分支機構除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只填列部分項目)外,還應報送經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的匯總納稅企業分支機構所得稅分配表、分支機構的年度財務報表(或年度財務狀況和營業收支情況)和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

  分支機構參與企業年度納稅調整情況的說明,可參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附表"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中列明的項目進行說明,涉及需由總機構統一計算調整的項目不進行說明。

  依照上述規定,匯算清繳應該由總機構完成匯總申報,按照文件規定的稅款分攤方法計算總機構和分支機構的企業所得稅應繳應退稅款,分別由總機構和分支機構就地辦理稅款繳庫或退庫。

  同時分支機構也要進行年度申報。

  分支機構填報的表按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4號要求執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的分支機構,在進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納稅申報時,暫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等報表的公告》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格式進行年度納稅申報。分支機構在辦理年度所得稅應補(退)稅時,應同時附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分支機構分配表》。

  3.小規模納稅人也要進行匯算清繳嗎?怎么計算

  問:請問小規模納稅人也要進行匯算清繳嗎?怎么計算?

  答:小規模納稅人只要是查賬征收都需要匯算清繳的;計算方法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匯算繳稅;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一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不適用本法。

  第五十四條 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

  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

  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企業在報送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按照規定附送財務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

  第五十五條 企業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六十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企業應當在辦理注銷登記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稅務機關申報并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4.發生的現金損失,在匯算清繳時以什么方式申報扣除

  問:我公司發生的現金損失,在匯算清繳時以什么方式申報扣除,文件依據是什么?

  答:文件依據是:《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25號)

  第九條 下列資產損失,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一)企業在正常經營管理活動中,按照公允價格銷售、轉讓、變賣非貨幣資產的損失;(二)企業各項存貨發生的正常損耗;(三)企業固定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報廢清理的損失;(四)企業生產性生物資產達到或超過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發生的資產損失;(五)企業按照市場公平交易原則,通過各種交易場所、市場等買賣債券、股票、期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產品等發生的損失。

  第十條 前條以外的資產損失,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企業無法準確判別是否屬于清單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可以采取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扣除。

  因此,公司的現金損失應當以專項申報的形式申報稅前扣除。并按文件第二十條的規定提供證據資料。

  第二十條現金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一)現金保管人確認的現金盤點表(包括倒推至基準日的記錄);(二)現金保管人對于短缺的說明及相關核準文件;(三)對責任人由于管理責任造成損失的責任認定及賠償情況的說明;(四)涉及刑事犯罪的,應有司法機關出具的相關材料;(五)金融機構出具的假幣收繳證明。

  5.補繳以前年度增值稅可以稅前扣除嗎

  問:我企業因稅務檢查補繳2012年增值稅,請問補繳的增值稅可以所得稅前扣除嗎?對于稅務機關查補的增值稅,如何確認增值稅金額?如何做會計處理? 查補的所得稅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嗎?

  答:(1)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范圍中"稅金"的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規定,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而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第三款規定,稅金,即納稅人按規定繳納的消費稅、營業稅、城鄉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土地增值稅。教育費附加,可視同稅金。因此增值稅是價外稅它本身不在利潤中反映,因此所得稅前不能扣除。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偷稅行為如何確定偷稅數額和補稅罰款的通知》(國稅發[1998]66號)第二條規定:"關于稅款的補征:偷稅款的補征入庫,應當視納稅人不同情況處理,即:根據檢查核實后一般納稅人當期全部的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包括當期留抵稅額),重新計算當期全部應納稅額,若應納稅額為正數,應當作補稅處理,若應納稅額為負數,應當核減期末留抵稅額。

  (3)《增值稅日;檗k法》(國稅發[1998]44號)規定:"增值稅檢查調賬方法:增值稅檢查后的賬務調整,應設立'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專門賬戶。凡檢查后應調減賬面進項稅額或調增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有關科目,貸記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凡檢查后應調增賬面進項稅額或調減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轉出的數額,借記應交稅金-增值稅檢查調整,貸記有關科目;全部調賬事項入賬后,應結出本賬戶的余額,并對該余額進行處理:1)若余額在借方,全部視同留抵進項稅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科目,貸記本科目。

  2)若余額在貸方,且"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無余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科目。

  3)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且等于或大于這個貸方余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

  4)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但小于這個貸方余額,應將這兩個賬戶的余額沖出,其差額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上述賬務調整應按納稅期逐期進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無余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科目。

  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且等于或大于這個貸方余額,按貸方余額數,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科目。

  若本賬戶余額在貸方,"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賬戶有借方余額但小于這個貸方余額,應將這兩個賬戶的余額沖出,其差額貸記"應交稅金-未交增值稅"科目。上述賬務調整應按納稅期逐期進行。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對查增應納稅所得允許彌補以前年度虧損進行了明確。公告第一條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后仍有余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6.關聯方借款利息如何稅前扣除

  問:關聯方借款利息如何稅前扣除?

  答:關聯方借款,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國稅發〔2009〕2號(一)支付借款利息費用的關聯方的稅務處理1、關聯方債資比例方面的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規定:一、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條規定外,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一)金融企業,為5:1;(二)其他企業,為2:1.二、企業如果能夠按照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并證明相關交易活動符合獨立交易原則的;或者該企業的實際稅負不高于境內關聯方的,其實際支付給境內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

  《企業所得稅法》第四十六條規定,企業從其關聯方接受的債權性投資與權益性投資的比例超過規定標準而發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在會計處理上,企業從關聯方的借款利息費用,是作為利息支出計入損益的,這與稅務處理形成的差異,應該按照稅法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9]2號)對于關聯方企業借款利息費用扣除問題作了進一步規定。其中,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實際支付的全部關聯方利息×(1-標準比例÷關聯債資比例)。

  7.廣告費超標今年不能扣除部分,可否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問:我公司發生的廣告費超標今年不能扣除部分,是否可以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第四十四條 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因此,貴公司本年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超過本年度扣除限額的,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其他的相關規定如下:《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48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四條規定,現就有關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稅前扣除政策通知如下:(1)對化妝品制造與銷售、醫藥制造和飲料制造(不含酒類制造,下同)企業發生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30%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2)對簽訂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分攤協議(以下簡稱分攤協議)的關聯企業,其中一方發生的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稅前扣除限額比例內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可以在本企業扣除,也可以將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攤協議歸集至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計算本企業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限額時,可將按照上述辦法歸集至本企業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不計算在內。

  (3)煙草企業的煙草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一律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8.利潤為負,調整后有應納稅所得額,捐贈支出如何扣除

  問:企業是會計利潤為負,但納稅調整后有應納稅所得額,捐贈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會計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公益性捐贈是指企業通過公益性社會團體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規定的公益事業的捐贈。

  根據上述規定,由于企業的會計利潤為負,當年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可以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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