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2015年12月預提了當月職工工資薪金,并在2016年1月份發放,這筆支出能否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因此,該企業2015年12月預提、2016年1月發放的工資薪金支出可以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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