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查賬征收方式的納稅申報表填報
一、實行查賬征收,本年按實際利潤額預繳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2015年版)》(簡稱”A類預繳申報表“)。
”實際利潤額“為:按照企業會計制度、企業會計準則等國家會計規定核算的利潤總額+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不征稅收入和稅基減免應納稅所得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調減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一)預繳時當期的累計實際利潤額不超過20萬元(含),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納稅人,先填報《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附表3)》:第2行”符合條件的小 型微利企業“欄,填報”A類預繳申報表“第9行”實際利潤額“×15%的積;同時在附表3的第3行”減半征稅“欄填寫”實際利潤額“×10%的積。
預繳時累計實際利潤額超過20萬元的,應停止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
(二)預繳時當期的累計實際利潤超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含),享受減低稅率政策的納稅人,在《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附表3)》第2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欄,填報”A類預繳申報表“第9行”實際利潤額“×5%的積。
(三)《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附表3)》第2行以及其他行次合計后的金額,即為按照稅收規定在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再填到”A類預繳申報表“第12行”減免所得稅額“的”本期金額“欄內。
二、實行查賬征收,本年按照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的平均額預繳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時填報”A類預繳申報表“。
第19行”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累計金額“欄次內填報上一納稅年度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本期金額“欄次內不填金額。
第20行”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按月度預繳的納稅人,第20行”本期金額“=第19行×1/12;按季度預繳的納稅人,第20行”本期金額“=第19行×1/4.
(一)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低于20萬元(含),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納稅人,全年可按減半征稅的優惠政策預繳。先填報《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附表 3)》:第2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欄內,填報”A類預繳申報表“第20行”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15%的積;同時在附表3的第3行”減半征 稅“欄內填寫”A類預繳申報表“第20行”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10%的積。
(二)上一納稅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萬元但不超過30萬元(含)的,全年可按減低稅率的優惠政策預繳,在《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附表3)》第2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金額欄內,填報”A類預繳申報表“第20行”本月(季)應納稅所得額“×5%的積。
(三)將《減免所得稅額明細表(附表3)》第2行與其他行次合計后的金額,作為按照稅收規定在當期實際享受的減免所得稅額,填報至”A類預繳申報表“第23行”減免所得稅額“的”本期金額“欄內。
2、核定征收方式的納稅申報表填報
一、實行核定征收且系核定應稅所得率的小型微利企業,預繳申報和年度匯算清繳時填報《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5年版)》(簡稱”B類預繳申報表“)。納稅人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分為兩種方式:
第一種,按照收入總額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
第11行”應納稅所得額“=應稅收入額×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第9行”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
第1行”收入總額“為:本年度累計取得的各項收入金額;
第2行”不征稅收入“為:計入收入總額但屬于稅收規定不征稅的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以及政府性基金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第3行”免稅收入“為:納稅人計入利潤總額但屬于稅收規定免稅的收入或收益。包括:持有國務院財政部門發行的國債取得的利息收入;持有地方政府債券利 息收入;本期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不包括連續持有居民企業公開發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個月取得的投資收 益);符合稅收規定的條件并依法履行登記手續的非營利組織取得的捐贈收入等免稅收入(不包括營利性收入)等。
第二種,按照成本費用核定應納稅所得額的納稅人:
第14行”應納稅所得額“=成本費用總額”÷(100%-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稅所得率;
第12行“成本費用總額”為:本年度累計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金額。
(一)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20萬元(含),享受減半征稅政策的納稅人,“B類預繳申報表”第17行“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免所得稅額”為第11行或第14行“應納稅所得額”×15%的積。
預繳時累計應納稅所得額超過20萬元的,不再享受減半征稅優惠政策而改按20%的稅率預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