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將資產用于對外捐贈,企業所得稅方面應如何確認收入?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處置資產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8〕828)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五)用于對外捐贈;三、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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