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賬上有一筆5萬元的“應付賬款”因債權人原因無法支付,長期掛賬已超過3年,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其他收入。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若企業存在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