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設備是否需要代扣企業所得稅?
2018-08-08 11:57 來源:中國會計網
問題描述: 我公司本年從國外進口一設備300萬人民幣,依據稅法:在國內不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有來源于中國的收入,必須按全額收入的10%繳納企業所得稅。按此規定,是否應當就設備進行代扣代繳所得稅?如何代扣? 問題答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三條第三款 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雖設立機構、場所但取得的所得與其所設機構、場所沒有實際聯系的,應當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對于來源地的判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條所稱來源于中國境內、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則確定:
(一)銷售貨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
(二)提供勞務所得,按照勞務發生地確定;
(三)轉讓財產所得,不動產轉讓所得按照不動產所在地確定,動產轉讓所得按照轉讓動產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權益性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按照被投資企業所在地確定;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業所在地確定;
(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企業或者機構、場所所在地確定,或者按照負擔、支付所得的個人的住所地確定;
(六)其他所得,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確定。
貴公司從國外進口設備,按照條例第七條對于銷售貨物所得,應按照交易活動發生地確定所得來源,我們認為該銷售交易活動發生地在境外,貴單位只是境內支付設備款,不屬于稅法第三條所說的“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未設立機構、場所而有來源于境內的所得”,所以不負有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