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規定:“一、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
前款所稱的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后,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并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后,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發布前企業尚未進行稅收處理的股權捐贈行為,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比照本通知執行,已經進行相關稅收處理的不再進行稅收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