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規定,企業應當按照稅務機關要求限期提供留存備查資料,以證明其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
企業不能提供留存備查資料,或者留存備查資料與實際生產經營情況、財務核算、相關技術領域、產業、目錄、資格證書等不符,不能證明企業符合稅收優惠政策條件的,稅務機關追繳其已享受的減免稅,并按照稅收征管法規定處理。
企業留存備查資料的保存期限為享受優惠事項后10年。稅法規定與會計處理存在差異的優惠事項,保存期限為該優惠事項有效期結束后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