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單位2016年2月將持有的股權捐贈給境內某慈善組織,如何進行企業所得稅處理?
【答案】
根據《關于公益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6〕45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
前款所稱的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
第二條規定,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后,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并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后,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第三條規定,本通知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注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并經確定為具有接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第五條規定,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