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在建設辦公大樓時(目前正在建設,還未完工),由于建設承包商人員變更違背了相關條款規定而付我司的違約金,我司收到后計入了營業外收入,是否要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將這筆款項計入收入計算所得稅?
【答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
(一)銷售貨物收入;
(二)提供勞務收入;
(三)轉讓財產收入;
(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八)接受捐贈收入;
(九)其他收入。
【追問】其他收入指什么?
【答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九)項所稱其他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八)項規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業資產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裝物押金收入、確實無法償付的應付款項、已作壞賬損失處理后又收回的應收款項、債務重組收入、補貼收入、違約金收入、匯兌收益等。
因此,取得的違約金收入應計入收入總額,計征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