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公司打算用3600萬元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資本公積來源為2015年定向增發形成的股本溢價。目前公司有4名法人股東,此次轉增行為是否涉及企業所得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四條的規定,被投資企業將股權(票)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為股本的,不作為投資方企業的股息、紅利收入,投資方企業也不得增加該項長期投資的計稅基礎。
因此,若公司以股權溢價所形成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投資方企業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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