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于非營利組織企業所得稅免稅收入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2號)及《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營利組織免稅資格認定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3號)的規定,符合條件并被認定為非營利組織的機構,其取得的以下五點收入為免稅收入,(一)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捐贈的收入;(二)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的財政撥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補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購買服務取得的收入;(三)按照省級以上民政、財政部門規定收取的會費;(四)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孳生的銀行利息收入;(五)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收入。這一規定同時適用于各種所有制性質的機構,包括國有的和民營的醫療機構。因此,符合條件并被認定為非營利組織的機構,其取得的上述五點收入為免稅收入,但應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手續。涉及具體征管問題請向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