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第二條的規定,對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二)2008年底之前已成立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2009年起新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企業所得稅的征管部門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征管部門相一致;2009年起新增跨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總機構按基本規定確定的原則劃分征管歸屬,其分支機構企業所得稅的管理部門也應與總機構企業所得稅管理部門相一致。三、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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