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六條明確,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季節工、臨時工等費用如何進行稅前扣除?
答: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公告〔2012〕15號)規定,企業因雇用季節工、臨時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區分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并按《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3.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發生的支出如何在稅前扣除?
答:《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規定: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所實際發生的費用,應分兩種情況按規定在稅前扣除: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應作為勞務費支出;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應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于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準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4.2015年12月計提的工資在2016年1月發放,能否計入2015年度工資薪金支出予以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4號):“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準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的規定,2015年12月計提的工資在2016年1月發放,可以在2015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稅前扣除。
5.企業給員工統一訂購工作服飾所發生的費用支出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規定,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6.企業發生的匯兌損失能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者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7.企業為職工補繳以前年度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是否可以扣除?
答:依據《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為職工繳納的上述基本社會保險和住房公積金,允許在稅前扣除,因此企業為職工補繳的以前年度的基本社會保險和公積金,在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的,允許在稅前扣除,超過規定的范圍和標準應在申報時作納稅調整。
8.企業為受雇員工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方面,有何政策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的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9.企業支付給因工受傷員工的經濟補償可否稅前扣除?
答:企業支付給因工受傷的員工經濟補償,允許在稅前扣除。企業支付給受傷員工的困難補助,應計入職工福利費。
10.公司員工報銷個人的醫藥費,能否稅前列支?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第三條的規定:《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的企業職工福利費,包括以下內容:(一)尚未實行分離“辦社會”職能的企業,其內設福利部門所發生的設備、設施和人員費用,包括職工食堂、職工浴室、理發室、醫務所、托兒所、療養院等集體福利部門的設備、設施及維修保養費用和福利部門工作人員的工資薪金、社會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勞務費等。(二)為職工衛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發放的各項補貼和非貨幣性福利,包括企業向職工發放的因公外地就醫費用、未實行醫療統籌企業職工醫療費用、職工供養直系親屬醫療補貼、供暖費補貼、職工防暑降溫費、職工困難補貼、救濟費、職工食堂經費補貼、職工交通補貼等。(三)按照其他規定發生的其他職工福利費,包括喪葬補助費、撫恤費、安家費、探親假路費等。
據此,員工報銷的個人醫藥費可以列入職工福利費,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