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您司的企業所得稅征收方式為查賬征收方式,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3項企業所得稅事項取消審批后加強后續管理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號)的規定,實行查賬征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辦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通過填報《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3號)之《基礎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從業人數”、“105資產總額(萬元)”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另行備案。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減按2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3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另外,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34號)的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萬元(含1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三、有關企業所得稅申報表的填寫問題,詳細建議您查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2014年版)等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8號)的相關填表說明。涉及具體征管問題請向主管稅務機關進一步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