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未能按照規定時間向銀行還貸,銀行向我單位加收了罰息,這部分罰息是否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二)企業所得稅稅款;(三)稅收滯納金;(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六)贊助支出;(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因此,貴公司的銀行罰息支出屬于納稅人按照經濟合同規定支付的違約金,不屬于行政罰款,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