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處答復:《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稅局 省地稅局 省科技廳關于〈福建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實施辦法〉的通知》(閩政辦〔2013〕93號)第六條規定: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的研究開發項目包括:(一)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研究決定的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二)縣級以上政府部門立項且企業有配套項目經費的研究開發項目。政府部門立項的產業化類計劃項目不在此列。(三)企業總經理辦公會或董事會研究決定的對某技術或產品進行升級換代新開發技術或產品的項目。第八條、第九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對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由企業向科技行政部門申請研究開發項目鑒定。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其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實際發生的符合規定的費用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規定實行加計扣除。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交的備案資料沒有異議的,不需要科技部門鑒定確認,主管稅務機關對企業提交備案的研究開發項目有異議的,可要求企業提供政府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書。咨詢中所稱“企業研究開發項目匯總表”,相關文件中沒有要求企業報送此表。
具體規定詳見《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和《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稅局 省地稅局 省科技廳關于〈福建省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實施辦法〉的通知》(閩政辦〔2013〕93號)。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事宜請直接向主管地稅機關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