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居民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2011年第24號)第二條規定,非居民企業取得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擔保費,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對利息所得規定的稅率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上述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擔保費,是指中國境內企業、機構或個人在借貸、買賣、貨物運輸、加工承攬、租賃、工程承包等經濟活動中,接受非居民企業提供的擔保所支付或負擔的擔保費或相同性質的費用。綜上所述,你公司向境外擔保企業支付的擔保費用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以上回復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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