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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企業的“三項基金”能否用于利潤分配?

2018-08-09 18:12     來源:中國會計網     
    問:某中外合資企業的董事會決定用以前年度提取的“三項基金”進行利潤分配,請問現行法律法規是否允許將盈余公積轉為未分配利潤進而再向境外股東和境內股東進行利潤分配呢?政策依據是什么?    答: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合營企業獲得的毛利潤,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規定繳納合營企業所得稅后,扣除合營企業章程規定的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凈利潤根據合營各方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六條規定,合營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繳納所得稅后的利潤分配原則如下:

  (一)提取儲備基金、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發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會確定;

  (二)儲備基金除用于墊補合營企業虧損外,經審批機構批準也可以用于本企業增加資本,擴大生產;

  (三)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提取三項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潤,董事會確定分配的,應當按合營各方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根據上述規定,中外合資企業按規定提取的三項基金不能用于利潤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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