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你企業根據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不屬于上述范圍的允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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