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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是否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2018-08-10 17:56     來源:中國會計網     
    問:新設立的分支機構,設立當年是否需要就地預繳企業所得稅?    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57號)第五條規定, 以下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不具有主體生產經營職能,且在當地不繳納增值稅、營業稅的產品售后服務、內部研發、倉儲等匯總納稅企業內部輔助性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上年度認定為小型微利企業的,其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新設立的二級分支機構,設立當年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當年撤銷的二級分支機構,自辦理注銷稅務登記之日所屬企業所得稅預繳期間起,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匯總納稅企業在中國境外設立的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二級分支機構,不就地分攤繳納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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