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公司與其他公司共用水電表,無法取得我公司單位名稱的發票,只能取得對方的發票復印件、分攤單等材料,這部分水電費用能否在稅前扣除?
答:根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的公告》(蘇地稅規〔2011〕13號)的規定,企業與其他企業、個人共用水電的,憑租賃合同、共用水電各方蓋章(或簽字)確認的水電分割單、水電部門開具的水電發票的復印件、付款單據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因此,該公司與其他公司共用的水電費,可以憑租賃合同、共用水電各方蓋章(或簽字)確認的水電分割單、水電部門開具的水電發票的復印件、付款單據等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