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稅處答復:《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關于專項用途財政性資金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70號)第一條規定:企業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企業能夠提供規定資金專項用途的資金撥付文件;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第二條規定: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因此,貴司取得財政性資金,若符合上述規定,可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如不符合不征稅收入條件,應按規定并入收入總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企業取得財政性資金的會計處理,一般應按照《會計準則第16號-政府補助》的規定進行核算。
上述回復僅供參考。有關具體事宜請直接向主管地稅機關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