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第二條的規定,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股票買賣、債券的差價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對債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投票、債券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私募基金不屬于上述文件規定的范圍,因此,不得享受上述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微信公眾號
薩恩課堂
咨詢電話:400-888-3585
在線客服:點擊咨詢
©2001-2025 中國會計網(CANET) All Rights Reserved 運營支持:北京薩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實名網站認證 京公網安備11010502037473號 京ICP備12013966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