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所稱合理的支出,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因發生意外事故,按照國家規定標準支付的工傷賠償款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企業應當提供相關部門的證明材料,如勞動保障、保險、法院等部門與之相關的證明材料,以及賠償款支付憑證、員工家屬收取賠償款后的簽字證明等資料,辦理稅前扣除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