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9〕31號)文件第九條規定:企業銷售未完工開發產品取得的收入,應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預計毛利額,計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開發產品完工后,企業應及時結算其計稅成本并計算此前銷售收入的實際毛利額,同時將其實際毛利額與其對應的預計毛利額之間的差額,計入當年度企業本項目與其他項目合并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 在年度納稅申報時,企業須出具對該項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情況的報告以及稅務機關需要的其他相關資料。 因此,開發產品實際毛利額與預計毛利額之間差異調整應在申報年度企業所得稅報表中體現,具體應填報《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及《A105010視同銷售和房地產開發企業特定業務納稅調整明細表》。 感謝您的咨詢!上述回復僅供參考,若您對此仍有疑問,請聯系12366熱線或您所屬的主管稅務機關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