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業在是否需要分時段計算企業所得稅?
2018-08-13 10:10 來源:中國會計網
問: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調整后是否需要分時段計算企業所得稅? 答: 根據《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5]99號)規定:“一、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20萬元到30萬元(含30萬元)之間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二、為做好小型微利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銜接,進一步便利核算,對本通知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其2015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間的所得,按照2015年10月1日后的經營月份數占其2015年度經營月份數的比例計算。”
因此,小型微利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調整后2015年10月1日前后的所得應分別計算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