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單位2015年按照工資、薪金總額2.5%的比例準予扣除的教育經費為100萬元,計提金額為100萬元,實際列支80萬元,是否需要進行納稅調整?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四十二條的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因此,該公司2015年度實際發生的80萬元職工教育經費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多計提的20萬元進行納稅調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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