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企業所得稅關于納稅年度有何規定?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按納稅年度計算。納稅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使該納稅年度的實際經營期不足十二個月的,應當以其實際經營期為一個納稅年度。
企業依法清算時,應當以清算期間作為一個納稅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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